1.在试用期内的
试用期性质: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相互选择的考察期。在此期间,双方都可以对对方是否符合自己的需求进行评估。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解除合同特点: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必征得对方同意。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例如,小李在一家公司试用期为一个月,在工作了半个月后,觉得这份工作不适合自己,他可以随时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需按照他实际工作半个月的天数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暴力、威胁的含义:“暴力”是指对劳动者身体实施直接的打击或强制,如殴打、捆绑等;“威胁”是指以给公民及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劳动者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如扬言或声称要对劳动者给予某种处罚,扣发其工资、奖金,收缴其住房,对劳动者自身或亲属采取某种报复等。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采用拘留、禁闭或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他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身体活动自由的行为。如非法关闭、封锁厂房车间,雇用人员以强制力阻拦劳动者人身活动自由,劳动者用餐、上厕所都派人跟踪等。一旦用人单位出现这些行为,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自由受到严重威胁,此时劳动者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以保护自己的人身权益。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未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应得的对价。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包括未足额支付、拖欠支付等情况。例如,劳动合同约定每月10日支付工资,但用人单位经常拖延到月底甚至更久才支付,或者只支付部分工资,劳动者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劳动者除了有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外,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其付出的劳动支付相应的报酬。
未提供劳动条件:劳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与工作相关的各种条件和设施,如工作场所、劳动工具、劳动保护用品等。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这些必要的劳动条件,影响了劳动者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劳动者也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比如,用人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工作场所,存在安全隐患,劳动者有权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