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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6条(妨碍安全视距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条文内容及释义

2024-04-13 10:23 admin
本文介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6条(妨碍安全视距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道路交通安全法条文释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6条条文内容

 
第一百零六条 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6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问题的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6条条文释义

 
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为了保证上述禁止性规定能贯彻实施,本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条规定的“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是本条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

这里的“道路两侧”,包括道路路基以内的两侧和路基以外的两侧;“隔离带”,包括道路中心隔离带和道路两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隔离带。这里规定的“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是上述行为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的一种不良影响状态,包括全部或者局部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

所谓“妨碍安全视距”,也是上述行为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的一种不良影响状态,是指车辆及行人安全通行的视线距离受到妨碍和影响。“安全视距”不是一个固定不变的距离,不同的道路通行主体具有不同的安全视距,不同的通行速度也有不同的安全视距。本条规定的“安全视距”,是指某一道路上各种通行主体不同安全视距中最长的安全视距,具体距离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根据本条规定,行为人有上述种植树木、设置广告牌等行为,不论是擅自进行还是经有关部门批准进行,只要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不良影响状态之一,即构成本条违法行为;没有这两种不良影响状态之一的,则不构成本条违法行为。应当注意,擅自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设置广告牌等行为,除可能构成本条违法行为外,还可能构成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

关于法律责任,本条规定以下两档:

(1)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这是指对于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首先应当责令行为人按照限定的时间和要求,自动采取砍伐、拆除等改正措施,使上述树木、广告牌等不再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当然,排除妨碍的费用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2)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承担。

这里的“拒不执行”,是指行为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排除妨碍的责令拒不服从,不自动排除妨碍、不按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在限定的时间内排除妨碍。

实施“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机关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排除妨碍”也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组织实施强制排除妨碍所支付的各项人力、物力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标签: 处罚 违法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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