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8 年 4 月 9 日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卡拉 OK 著作权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
(2018 年 3 月 30 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2018 年第2 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知 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 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对著作权的全面保护和合理使 用,规范我省卡拉 OK 著作权使用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明确裁判标 准,合理平衡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著作权市场的健康发展, 省法院在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的审判实践,就卡拉 OK 版权 使用纠纷案件的审理,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审理和裁判
第一条:全省卡拉 OK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侵害著作权一审民 事纠纷案件,由各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集中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 审判庭或合议庭进行审理。
第二条:人民法院在审理卡拉 OK 著作权使用纠纷案件时,应当 依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准确确定中国音像著作权
集体管理协会( 以下简称音集协)与卡拉 OK 经营者的权利义务。
音集协集中行使各授权权利人难以有效行使的表演权、放映权、 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权利;与卡拉 OK 经营 者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根据国家版权局公告的使用费收取标准,与使 用者协商并约定合理的使用费;对不缴纳、欠缴纳著作权使用费的 OK 经营者提起诉讼、仲裁。
卡拉 OK 经营者应当与音集协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对音集协集体 管理的音像作品的享有使用权,向音集协缴纳著作权许可使用费。
音集协应当建立信息查询平台系统,以方便卡拉 OK 经营者随时 查询作品许可使用情况、使用费收取和转付情况、管理费提取和使用 情况。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卡拉 OK 著作权纠纷案件,根据查明的案件 事实,可将案由确定为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或者侵害著作权纠纷。
第四条:确定著作权许可使用费以及侵害著作权赔偿数额应考虑 以下因素:一是国家版权局公布的卡拉 OK 著作权使用费收费标准, 二是卡拉 OK 经营者歌城(厅)包房数量、应缴费的经营期间,三是 卡拉 OK 歌城(厅)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四是音集协服务情况及 维权费用,五是当地经济发展水平。
综上,许可使用费暂定按 3-4 元/天/包房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暂 定按 5-6 元/天/包房确定。
对卡拉 OK 经营者明知使用作品应当缴纳著作权使用费无正当理 由拒不缴纳、且拒绝与音集协协商解决的,侵权赔偿数额可在 6 元/
天/包房至 12 元/天/包房范围内酌定。
第五条:人民法院在案件裁判判项中,不再判决卡拉 OK 经营者 停止侵权、删除涉案侵权音乐作品等无法执行的内容,仅对许可使用 费或侵权赔偿作出判决。
二、未向音集协转让著作权的其他著作权人诉讼问题
第六条:未向音集协转让著作权的其他著作权人( 以下简称小权 利人)提起诉讼案件的审理,按以下情形处理:
音集协已与卡拉 OK 经营者达成授权许可使用合同,小权利人向 该卡拉 OK 经营者提起侵害著作权诉讼的,该卡拉 OK 经营者承担赔 偿责任后,应从向音集协缴纳的许可使用费中扣除。
音集协未与卡拉 OK 经营者达成授权许可使用合同,小权利人向 该卡拉 OK 经营者提起侵害著作权诉讼的,该卡拉 OK 经营者应当自 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审理小权利人提起侵害著作权诉讼的案件,应当考虑卡 拉 OK 经营者应缴纳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情况、未参加音集协的原因、 经营者侵权等情节,综合确定侵权赔偿数额。
三、释明
第七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应通过释明的方式,向卡 拉 OK 经营者、音集协阐明相关政策和法律精神,促使当事人按照《著 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积极协商、依法订立许可使用合同, 建立合法使用作品、依法收缴费用的良好秩序。
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进行释明后,卡拉 OK 经营
者仍未与音集协协商订立许可使用合同,音集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人民法院应当着重查明未订立合同的原因,依法确定当事人的过 错责任,充分体现人民法院司法审判的引导教育功能,促进音像作品 许可使用市场秩序的健康有序运行。
四、附则
第九条:本指导意见自二〇一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报送:最高人民法院
抄送:省版权局、音集协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 年 4 月 9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