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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实施办法

2025-05-02 13:02 admin
发布单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年4月3日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实施办法

晋高法〔2024〕11号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小额诉讼审判工作,强化小额诉讼程序优势,减少当事人讼累,满足人民群众高效、便捷、权威解纷的司法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1.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且标的额为山西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标的额超过山西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的,立案部门应当就是否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记入笔录。
 
2.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标的额,是指当事人在起诉时确定的诉讼请求数额。对于持续发生的违约金、利息等或者存在特定计算方法的数额,应以当事人明确的至起诉之日的数额作为标的额。
 
3.下列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二)涉外民事纠纷;(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纠纷;(五)当事人提出反诉的纠纷;(六)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纠纷。
 
二、立案
 
4.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应在立案大厅内设置小额诉讼程序专题宣传栏,放置小额诉讼程序指南。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还可设立小额诉讼案件专项立案窗口,建立小额诉讼案件绿色通道,负责立案、咨询工作。
 
5.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应向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当事人发送《小额诉讼程序须知》,应明确告知当事人独任审判、一审终审、审理方式、审理期限、诉讼费用交纳、程序转换、申请再审权利等相关事项。
 
6.立案法官在立案登记时,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于应当适用或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仍按照现行案号编列方式编列案号,但应当在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中按照统一模式标注“小额”。
 
7.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小额诉讼须知》等材料送达被告。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手机短信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送达或进行证据交换,但不得减损当事人陈述、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
 
8.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存在管辖权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可以口头裁定驳回,并记入笔录;当事人坚持要求人民法院出具书面裁定的,应当作出书面裁定。异议成立的,应当作出书面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9.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裁定以口头方式作出的,应当记入笔录。
 
三、审理
 
10.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后,发现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11.对庭审程序可予以适度简化,不区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
 
12.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四、裁判
 
13.小额诉讼案件一般应当庭宣判。当庭宣判时,法官应当庭认定案件事实,对裁判理由与依据作出阐述,并记录于庭审笔录中。当庭宣判的,应在宣判后当即制作裁判文书并送达;不能当即送达的,应在宣判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
 
14.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裁判文书可以简化,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判主文等内容。裁判文书简化后,笔录中应当载明当事人答辩情况、争议焦点、裁判理由等内容。
 
15.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诉讼费用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减半收取。
 
五、程序转换
 
16.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应严格控制向其他程序的转换,保证程序适用的稳定性。
 
17.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存在如下情形,且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应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1)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如仅针对诉讼标的额变更,变更后的标的额超过山西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人民法院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是否同意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的;(2)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如仅针对诉讼标的额变更,变更后的标的额超过山西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二倍的;(3)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中增加了非金钱给付类请求的;(4)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反诉的;(5)需要评估、鉴定、审计的;(6)其他不宜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
 
18.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应当书面报分管院领导审批,经批准后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程序转换后应在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中取消“小额”标注。
 
19.小额诉讼程序转为简易程序的,应书面通知当事人,案件由原承办人继续审理;转为普通程序的,应当作出裁定并组成合议庭,由原承办人担任主审继续审理。程序转换后,审限连续计算。
 
20.当事人在小额诉讼程序中已确认的证据和事实,在转换程序后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六、审判监督
 
21.对于小额诉讼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向原审法院或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上一级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再审申请符合再审条件或依职权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应当指令原审法院再审。
 
22.当事人以小额诉讼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的,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再审判决、裁定不得上诉。
 
23.当事人以不应按小额诉讼案件审理为由申请再审的,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24.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把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纳入各中级人民法院绩效考核体系,定期对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小额诉讼适用情况进行检查、通报。
 
25.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程序中,发现基层人民法院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而未适用的,应将该案件按瑕疵案件进行通报,并定期对辖区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情况进行统计排名。
 
七、附则
 
26.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每年6月份,根据山西省相关部门发布的上一年度全省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负责发布年度小额诉讼的金额标准,标准自该年度的7月1日至下一年度的6月30日期间适用。
 
27.本办法由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小额诉讼程序选择告知书
2.小额诉讼案件须知
3.小额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4.小额诉讼民事判决书模板
 
附件1
 

××人民法院小额诉讼程序选择告知书

 
我已清楚地了解民事案件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审判组织、审理程序、裁判方式及一审终审,我自愿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纠纷一案。
 
 
                   原告:                        日期:
 
 
 
                   被告:                        日期:
 
注:标的额超过山西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案件适用。
 
 
附件2
 

××人民法院小额诉讼案件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及《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实施办法》,现将小额诉讼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1.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且标的额为山西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2.标的额超过山西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3.以下纠纷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①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②涉外、涉港澳台纠纷;③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④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纠纷;⑤当事人提出反诉的纠纷;⑥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纠纷。
 
4.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有异议,或对管辖权有异议,应当在开庭前提出。
 
二、审理形式
 
1.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2.诉讼程序有所简化,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有所缩短;庭审不区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原则上一庭审结,并可当庭宣判;裁判文书采取简化格式。
 
3.实行一审终审,裁判一经作出,不得上诉。如当事人对裁判不服,可以根据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4.在符合相关规定时可以转换为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转换程序后作出的裁判可以上诉。
 
三、诉讼费
 
小额诉讼案件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
 
 
附件3
 

××人民法院小额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原告                      :                  
 
一、权利: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提供证据、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进行质证、辩论、请求调解、申请执行。原告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有权自行和解。
 
二、义务:当事人必须遵守诉讼程序和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权利。原告对自己的主张和诉讼请求,被告对自己反驳原告的主张和反诉请求,均负有举证义务。当事人应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调解书、调解协议。
 
三、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最长为你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你是否同意放弃你的举证期?
 
□  同意          □  不同意
 
当事人签名:          
 
日      期:
 

××人民法院小额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被告                :    
 
一、权利: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提供证据、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进行质证、辩论、请求调解、申请执行。原告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有权自行和解。 
 
二、义务:当事人必须遵守诉讼程序和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权利。原告对自己的主张和诉讼请求,被告对自己反驳原告的主张和反诉请求,均负有举证义务。当事人应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调解书、调解协议。
 
三、小额诉讼案件最长的答辩期为你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最长举证期为你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你是否同意放弃答辩期和举证期?
 
□  同意          □  不同意
 
当事人签名:        
 
日      期:  
附件4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XX)晋XX民初XX号(小额)
 
原告:××(写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委托诉讼代理人:××(写明代理人基本情况)。
 
被告:××(写法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写法同上)。
 
原告××诉被告××××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写明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写明原告诉讼请求)。
 
判决主文:(未记载主要事实和裁判说理部分,应在庭审笔录中进行记录。)依照(写明引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项)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或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二○××年××月××日
 
                         书  记  员  ×××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4年4月3日印发
 
标签: 民事案件 小额诉讼 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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