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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联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2025-05-02 13:32 admin
发布单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12日  
 

关于印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联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晋高法〔2019〕68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的民生救济和矛盾化解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法发[2016]16号)、《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法发[2019]2号)、《山西省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和《山西省国家司法救助分类量化标准(试行)》(晋政法[2017]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并经省院党组会议审议通过了《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联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现将该实施细则下发各中院,并就贯彻落实提出以下要求:
一、及时将该细则转发至各基层法院,严格依照实施细则开展联动国家司法救助。
二、及时收集并向省院国家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书面反馈实施细则试行期间发现的问题、意见及建议。
联系人:刘栋梁 (0351-6016601  13653655005)
 
附:《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联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2日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联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晋高法〔2019〕68号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的民生救济和矛盾化解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法发[2016]16号)、《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法发[2019]2号)、《山西省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和《山西省国家司法救助分类量化标准(试行)》(晋政法[2017]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联动国家司法救助,是指全省法院在审判、执行以及处理涉诉信访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决定给予困难救助,因所需国家司法救助金额较大,上下级法院联合对当事人开展救助工作。
 
第二条  联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正合理原则。严格遵循国家司法救助的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急迫性困难和案件办理实际,做到公平公正、合法合理救助。
 
(二)高效便捷原则。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应高效便捷,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三)属地管理原则。案件管辖法院负责做好当事人的息诉息访工作,确保国家司法救助资金落实到位,切实解决救助申请人生活困难。
 
(四)合力共济原则。坚持两级法院联合救助为主,三级法院联合救助为辅的联动方式。上、下级法院在案件化解、困难帮扶、资金落实上相互支持,配合有力。
 
第三条  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和推进全省法院的联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并做好本院联动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的办理工作。各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市两级法院的联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
 
第四条  联动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的救助金额,应当严格审核控制。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的救助申请人,救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给付或者虽已判决但未执行到位的标的数额。
 
第五条  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中,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联动国家司法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或执行获得赔偿,陷入严重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或执行获得赔偿,陷入严重生活困难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陷入严重生活困难的;
 
(五)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或执行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严重生活困难的;
 
(六)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严重困难,自愿接受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
 
(七)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联动国家司法救助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救助申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联动国家司法救助:
 
(一)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或者故意作虚假陈述、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二)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三)审判、执行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四)已经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五)当事人生活困难情况不实的;
 
(六)法人、其他组织提出的国家司法救助申请;
 
(七)不应给予国家司法救助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申请联动国家司法救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联动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报告(参考附件),需载明申请救助案件的基本情况、申请联动国家司法救助的理由及救助金额;
 
(二)救助申请书;
 
(三)救助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救助案件所涉相关司法文书;
 
(五)息诉承诺书或者自愿终结诉讼等证明材料;
 
(六)基层组织出具的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证明。
 
第八条  各基层人民法院对符合联动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案件,可向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联动国家司法救助。各中级人民法院应充分利用本级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予以解决,需要上级法院联动国家司法救助的,可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九条  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动国家司法救助的案件,应报送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审查。经审查符合联动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移送立案庭予以立案。
 
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立案信访等部门在办理案件中,对需要联动国家司法救助的案件,应备齐申请材料报送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审查,经审查确需联动国家司法救助的,移送立案庭予以立案。同时,协调案件原承办法院落实联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
 
第十条  人民法院在受理联动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后应组成合议庭办理。合议庭应就案件事实、权利侵害、实际困难、救助意愿等事实证据进行审查,必要时应组织调查或者听证。
 
第十一条  联动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经合议庭审查合议后,统一提交司法救助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决定给予联动国家司法救助的案件,由各级法院分别制作联动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三级法院联动国家司法救助的案件,由三级法院按照各自决定给予联动国家司法救助的金额,分别制作并出具联动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决定不予联动国家司法救助的案件,应及时告知救助申请人或者申请联动国家司法救助的法院,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十三条  联动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应当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并及时送达救助申请人及相关联动国家司法救助的法院。
 
第十四条  联动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作出后,各级法院应按照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给付时限的规定,通知救助申请人办理资金领取手续。
 
第十五条  对存在截留、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造成重大损失的,严格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并追回国家司法救助资金。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xxx人民法院关于xxx案申请联动国家司法救助的报告》
 

xxx人民法院关于xxx案申请联动国家司法救助的报告

 
xxx人民法院:
 
xxx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一案,我院审查后认为该案基本符合联动国家司法救助条件。因……原因,特申请上级法院给予联动国家司法救助。
 
一、救助申请人基本情况
 
写明救助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及联系电话。
 
二、申请救助的事项及理由(略)
 
三、查明的基本事实
 
写明引发救助案件的相关审判情况、执行情况,写明给予司法救助的主要事实依据,写明是否得到过补偿、赔偿和救助情况。
 
四、申请联动国家司法救助的理由和金额
 
写明本级法院对申请材料及案件已核实的情况,写明拟救助金额的意见,写明申请上级法院联动国家司法救助的理由和金额。
 
xxxx人民法院(院印)    
 
年   月    日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9年12月12日印发
 
标签: 司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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