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1年4月29日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案件化办理工作规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 题的意见》、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法律程 序工作机制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涉诉信访工 作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 施细则》等文件精神,根据国家
法律法规、
司法解释相关规定,
结合全省法院涉诉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引导涉诉信访人依法维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创优 社会发展环境。
第二条 针对涉诉信访的涉法性、程序性特点,理顺办理流程, 建立案件化办理机制,探索权责统一、分工明确、全程管控的涉 诉信访案件化办理机制。
第三条 通过审查涉诉信访案件审理程序、事实认定、法律适 用、裁判结果及信访人诉求,达到终结、化解、无理访告知或者 再审的实质性化解。
第四条 统一纳入山西法院涉诉信访处控平台(以下简称处控 平台)规范化办理,实现实时监控、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智慧 接访。
第五条 发现和反馈审判执行工作中的问题,从源头减少涉诉 信访案件的发生,提升全省审判执行质效。
第二章 管辖与受理
第六条 涉诉信访案件一般由最终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办理。
上级法院可以提级办理下级法院的案件,也可将案件交下级 法院办理。
上级法院交办的案件办结后,通过处控平台反馈。
第七条 涉诉信访人可向我省任一法院信访。接访法院对不属 于本院管辖的,应将信访事项录入登记、接收材料、形式审查后 推送至处控平台,由省法院确定管辖法院。接访法院根据处控平 台提示将材料邮寄管辖法院。
第八条 涉诉信访案件是指信访人不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诉 讼权利已充分行使完毕,仍通过来信来访等形式向人民法院表达 意愿,反映与诉讼有关但不能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需要案件化办 理的问题和事项。
下列情形应当作为涉诉信访案件受理:
(一)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者裁定,按
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被驳回,向检察机关申请检 察监督未获支持,仍然向人民法院申诉的;
(二)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或裁定,向人民法院 提出请求再审的申诉被两级法院审查驳回后,仍然向人民法院申 诉 的 ;
(三)上级部门交转经审查需要案件化办理的;
(四)经本院院长批示需要案件化办理的;
(五)其他需要案件化办理的。
诉讼权利是否行使完毕,以所涉诉讼案件生效裁判文书作出 时的法律认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
(一)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结论的;
(二)裁判有错误或者瑕疵,已经依法纠正或者补正、补救 的;
(三)已经依法终结或正在终结审查的;
(四)已经给予救助帮扶的;
(五)已经涉诉信访案件化办理结案的;
(六)其它不应受理的情形。
第三章 办 理
第十条 针对涉诉信访人申诉所涉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
用是否准确、审判程序是否合法、裁判结果是否正确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涉诉信访案件可以通过书面审查、询问或者听证等 方式办理。
第十二条 涉诉信访案件由信访部门初查和甄别部门甄别,形 成初查意见和甄别意见。
初查意见可以是建议甄别、建议终结、建议化解及确认无理 访。
甄别意见可以是建议再审、建议终结、建议化解及建议确认 无理访。甄别部门应将甄别意见反馈信访部门。
第十三条 下列涉诉信访符合本规程第八条规定的,通过处控 平台统一登记后生成涉诉信访案件:
(一)涉诉信访人或受委托来信来访的;
(二)涉诉信访人通过网上申诉信访,经审查身份真实、事 项存在的;
(三)涉诉信访人通过12368诉讼服务热线信访的,由12368 引导其通过来信、来访或者网上申诉渠道登记详细信息;
(四)涉诉信访人“给大法官留言”反映情况的;
(五)舆情传播的;
(六)本院院长批示的;
(七)上级部门交转的;
(八)其他需要案件化办理的涉诉信访。
接访人员登记录入并形成相关材料后,于次日移送信访部门
负责人。
第十四条 信访部门负责人七日内分派案件。信访部门工作人 员在确认收案后三十日内完成初查工作并形成初查意见。
初查案件分派时,处控平台向涉诉信访人推送《初查告知书》。
第十五条 信访部门初查认为涉诉信访案件在事实认定、法律 适用、审判程序及裁判结果等方面存在瑕疵或错误,作出建议甄 别的初查意见后十五日内将涉诉信访案件移送甄别部门。
第十六条 甄别部门认为涉诉信访案件确有错误的,作出建议 再审的甄别意见后十五日内层报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是否再审。
第十七条 经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的,由甄别部门裁定再审, 移交立案部门分案进入再审审理。
裁定再审后,处控平台向涉诉信访人推送《再审告知书》。
第十八条 经案件化办理认为原生效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 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裁判结果正确的,省院信访部门结合 信访情况确认信访人属于无理访的,作出《无理访告知书》。处控 平台向涉诉信访人推送《无理访告知书》。信访案件属地法院负 责稳控化解工作。
第十九条 经案件化办理认为涉诉信访人诉求具有一定的合 理性,通过诉讼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宜通过救助化解的, 形成救助意见后十五日内将涉诉信访案件导入化解救助程序。
救助工作由信访部门落实。
救助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救助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息诉息访承诺书》,经 信访部门审查并研究讨论,报院务会决定;
(二)院务会同意后,对涉诉信访人给予救助。
第二十条 经案件化办理认为应当终结的,十五日内将涉诉信 访案件导入终结程序。
涉诉信访终结案件由中级法院申请终结,高级法院可以要求 中级法院对涉诉信访案件进行终结。
终结审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工 作办法》的规定办理。
省院信访局负责接收审查中院上报的终结案件材料,移交立 案庭分案。向最高院报备终结案件材料。
省院审监庭负责终结案件的审查归档。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备案同意终结的,省院信访部门向省联席 办移送终结案件,同时通过处控平台向涉诉信访人推送《终结告 知书》。
第二十一条 在初查、甄别、化解、终结等涉诉信访案件化办 理的全流程中,均可通过调解息诉息访实现涉诉信访实质性化解。
第二十二条 诉讼程序中信访、涉纪信访、非诉告诉及其他信 访,根据中央、最高院及山西省等相关信访工作规定,按照处控 平台设置的规范流程具体办理。
第二十三条 涉执信访统一录入处控平台管理,由执行部门按
照《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办理。
第二十四条 疑难复杂的涉诉信访案件,经院领导批准后可以 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章 责任与追究
第二十五条 对涉诉信访案件化办理工作中的失责、违纪等 行为,按照《山西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责任人员的范围包括各级法院在编或与法院签 有劳动或劳务合同的所有人员。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由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如有与本院 此前制定的相关规定冲突的,适用本规程。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1年4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