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15日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为科学配置行政审判资源,有效提升审判质量和效率,实现“繁案精审、简案快审”的工作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的意见》及相关
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全省行政审判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行政案件繁简分流,是指承担行政审判任务的法院,通过优化审判资源、调整工作机制的方式,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行政案件从普通行政案件中分流出来进行简化、快捷审理,其他行政案件进行精细化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第二条行政案件繁简分流工作,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提高审判效率和促进司法公正相结合;
(二)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相结合;
(三)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和实现定纷止争相结合;
(四)鼓励创新和因地制宜相结合。
第三条 实施行政案件繁简分流,应当在法官绩效考核、信息技术支持和部门配合等方面统筹协调,落实配套保障措施,营造积极、宽松的内部环境;鼓励审判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办理行政案件,倡导工作机制创新和业务创新,多渠道、多角度、多环节地推进繁简分流工作。
第四条 实施行政案件繁简分流,应当调整、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法官绩效考核指标,切实解除审判人员因落实繁简分流工作影响考核成绩的后顾之忧,创造积极有利的工作条件。
第五条 推进行政案件繁简分流工作,应当积极利用电子卷宗深度应用、网上证据交换、远程视频庭审、智能文书编写校对、审限跟踪管理等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审判效率。
第二章 一审程序
第一节 程序选择与立案分流
第六条 下列一审行政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下列一审行政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与已审结案件属于类案、系列性案的;
(二)各方当事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认为可以适用的;
(三)其他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行政案件。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第七条立案庭进行行政案件繁简分流甄别工作,必要时可以听取行政庭的意见。具体由各法院根据本院案件、人员情况予以规定。
第八条立案庭接收起诉材料时,应当要求起诉人确认送达地址和便捷性联系方式。
采取便捷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可以形成书面材料的,应当及时存卷,不能形成书面材料的应当制作工作记录。
第九条 立案庭初步审查后,属于本意见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案件,直接确定适用简易程序。
属于本意见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案件,经当事人同意的,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当事人书面表示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当事人起诉明显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直接裁定不予立案。
第十条 承办案件的审判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可直接作出转换为普通程序的裁定,报立案庭变更相关审判流程信息。
第二节 庭审和裁判
第十一条 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的案件,可以在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后,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应当做好以下庭前准备工作:承办案件的审判员在查阅诉讼材料的基础上,归纳无争议事实,总结争议焦点和待查事实要点,一次性向当事人发送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法庭纪律告知书等诉讼文书,也可以指明争议焦点或待查事实要点,引导当事人做好庭前准备。
第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开庭前核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征询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不申请回避的,开庭时不再询问。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在庭审前依法作出决定,并当庭宣读。
第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庭审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归纳争议焦点。审判员可以要求各方当事人作简要陈述后归纳并宣布,或者由审判员根据诉辩意见归纳后直接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二)调查与辩论。法庭调查时可以直接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当事人对案件事实、证据和行政程序均无异议的,无需再进行法庭调查,直接听取当事人的法律适用意见。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合并进行。
(三)最后陈述。
第十五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以一次庭审为原则。但可以在庭审之外采取会商、座谈等更加灵活、简便、利民的方式,缓解对立情绪,营造平等对话氛围,促进矛盾化解。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
第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可以不制作审理报告。
第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可以使用要素式简化裁判文书。
简化文书包括当事人、基本案情、裁判理由(重点围绕争议焦点)、裁判主文、诉讼费用负担和上诉权利告知等内容,重在告知当事人裁判理由和裁判结果。
对于双方无争议的基本事实,可简要叙述主体、时间、内容、证据名称等基本要素,不必详细载明证据内容及质证情况。对诉讼请求、理由、法律依据和答辩意见等可进行高度概括。
第三节 其他
第十八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行政案件,如所涉行政法律关系单一、裁判规则统一明确的,在庭审方式和文书制作上可以参照简易程序进行简化审理。
第十九条 对于系列案件和关联案件,应尽量合并审理,或调整至同一合议庭(独任制审判员)审理。
第二十条 除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外,上级法院不得以一审法院不当适用简易程序认定审判程序违法,也不得单纯以此为由发回重审。
第三章 二审程序
第二十一条 下列上诉案件,合议庭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选择阅卷、调查或询问方式,进行简化审理:
(一)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二)一审裁定不予立案和裁定驳回起诉的;
(三)当事人仅对一审裁判的法律适用、判决方式或诉讼程序有异议提起上诉的;
(四)当事人仅对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程序有异议而提起上诉的;
(五)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其他上诉案件。
第二十二条 简化审理二审案件,先由承办审判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合议庭评议后,如认为事实清楚,可以迳行作出裁判;如认为事实不清、有开庭审理必要的,应当另行进行开庭审理。
第二十三条 简化审理二审案件,可以由一名审判员和一名书记员(必要时法官助理协助)进行询问。
第二十四条 简化审理二审案件,可以用口头、电话、短信、传真、微信、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第四章 再审审查程序
第二十五条 审查申请再审行政案件,以书面审查为原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或调取原审案卷。
第二十六条 下列三类申请再审案件,审查报告和裁判文书可以进行简化:
(一)原审裁定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
(二)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一致,再审申请时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三)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基本一致的。
第二十七条 申请再审案件的简化审理报告中,应当保留传统审理报告中的当事人基本信息、再审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本院处理意见部分。原审裁判情况可以简单记录为“参见原审裁判文书”,处理意见与原审法院处理意见一致的,可以简单表述为“对XX问题的处理,同意原审意见”。
第二十八条 简化再审审查裁定书,除当事人信息和案由部分外,可简要概括再审申请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并可在裁判理由部分简要论述裁判的法律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9年10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