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件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晋检发〔2020〕30号
关于印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
人民检察院关于赡养类检察民事公益诉讼
案件的办案指引(试行)》的通知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市人民检察院、太原铁路运输检察分院:
为依法妥善办理赡养类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保障被赡养 人合法权益,彰显中华民族孝亲敬老传统美德,维护社会保障秩 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按照党的十九届 四中全会“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
民事诉讼法》《山西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条例》《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
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审判、检 察工作实际,省法院、省检察院联合制定了《山西省高级人民法 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赡养类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办案 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请及时分别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报告。
特此通知。
发布单位: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7日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赡养类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 办案指引( 试 行 )
(2020年6月12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0年第22次会议、2020年6月19日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保障被赡养人合法权益,彰显中华民族孝亲敬老传统 美德,维护社会保障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弘扬社会主义核 心价值观,按照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 围”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 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审判、 检察工作实际,现就办理赡养类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制定 本指引。
一 、本指引所称赡养人,是指被赡养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 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二、本指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需要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的 缺乏收入来源或者生活困难的人。
三、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被赡养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 精神上慰藉等义务。
四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具有赡养能力的赡养人, 经有关机关、组织督促而不履行赡养义务,被赡养人又不主张权 利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赡养人发出《督促履行赡养义务通知书》, 并向其所在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或所在单位等发出《协助督促履 行赡养义务通知书》。赡养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依法履行赡养义务,并将履行情况报告人民检察院。情况紧急的, 履行赡养义务的期限为十五日。
五、经人民检察院发出《督促履行赡养义务通知书》进行督 促后,赡养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仍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 人民检察院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赡养类检察民事公益诉讼。
六、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赡养类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统 一 由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被赡养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 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赡养人经常居住地基层 人民法院管辖。
七、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赡养类检察民事 公益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诉讼义 务。
八、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赡养类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 当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九、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赡养类检察民事公 益诉讼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向人民检察院送达出庭通知书。
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并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出庭通知 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派员出庭通知书。派员出庭通知 书应当写明出庭人员的姓名、法律职务以及出庭履行的具体职责。
十、人民检察院提起第一审赡养类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 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二)已向赡养人发出《督促履行赡养义务通知书》的证明材 料 ;
(三)被赡养人不提起诉讼的说明;
(四)赡养人有赡养能力而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初步证明材 料。
十 一、人民检察院提起赡养类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民事 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起诉条件 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
十二、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赡养类检察民事公益 诉讼案件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十三、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赡养类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
被告以反诉方式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十四、赡养类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赡养人依 法履行赡养义务,人民检察院诉讼请求全部实现而撤回起诉的, 人民法院应裁定准许。
十五、人民检察院提起赡养类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判 决、裁定、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 当移送强制执行。
十六、本指引未尽事宜,适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 规定。对于检察机关提起的赡养类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法律、司 法解释有新的规定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十七、本指引由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共同解释 。
十八、本指引自2021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