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30日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的意见
为缩短破产案件审理周期,规范破产案件的快速审理,实现繁案精办、简案快办,切实提高破产案件审判质效,充分发挥破产制度在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市场出清等方面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及相关
司法解释,结合我省破产审判实际,就建立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
1.(繁简分流)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晰的申请破产案件、强制清算转破产清算案件,可以适用快审机制审理。执行部门查无财产的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应当优先适用快审机制。
2.(效率原则)适用快审机制审理的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缩短办理时间、并联破产事项、简化审理流程等方式加快办案进程,但不得突破法律规定的最短期限。
3.(权利保障)适用快审机制应坚持依法审理,不损害破产参与人必须享有的程序性权利和实体权利。
二、适用范围
4.(优先适用)破产案件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财产状况清晰且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适用快审机制审理:
(1)执行部门已查实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移送破产;
(2)债务人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破产费用的;
(3)债务人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经清算,债权债务关系简单,无资产或者资产较少;
(4)债务人无财产或财产较少,且账簿、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主要管理人员下落不明。
5.(可以适用)破产案件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财产状况清晰且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快审机制审理:
(1)债务人资产和债权人数量较少的;
(2)债务人财产易于变价或无需变价的;
(3)申请人、被申请人及主要债权人协商一致同意适用快审机制的;
(4)其他适宜适用快审机制审理的案件。
6.(不予适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适用快审机制审理:
(1)破产重整案件;
(2)涉及人数众多、存在职工安置分流或者拖欠薪酬、社保费用的;
(3)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财产状况复杂,或者资产处置、变价存在较大困难的;
(4)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
(5)有风险处置隐患和维稳因素的;
(6)其他不适宜适用快审机制的案件。
三、启动程序
7.(征询意见)人民法院在破产申请立案审查阶段,对符合本意见第5条规定情形的破产案件,应当就适用快审机制征求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意见,审查决定是否适用快审机制。
8.(送达与公告)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三日内送达申请人、债务人,并告知快审机制事项。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无法直接送达债务人的,应于三日内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告,公告期限为七日。
四、管理人指定与接管
9.(管理人指定方式)对于适用快审机制的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随机指定管理人。适用快审机制的强制清算转破产清算案件,可以直接指定清算组成员中的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
10.(管理人接管)管理人应当在接受指定之日起七日内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接管之日起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报告接管情况和工作计划。
11.(简化开户与刻章)经初步调查未发现债务人任何财产的案件,管理人可不开立银行账户,并可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刻制印章。管理人不刻制印章的,可以由担任管理人的中介机构代章。
12.(财产调查)管理人应当在接受指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债务人财产调查工作。
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可以利用执行法院财产调查结果的,不必再次调查。
五、债权申报与送达方式
13.(受理通知)人民法院适用快审机制应当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载明债权申报期限、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时间等必要事项,并说明案件适用快速审理的内容。相关公告事项可以采取合并公告等方式减少公告次数。
14.(债权申报期限)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为三十日,自发布公告之日起计算。
15.(简化送达方式)适用快审机制的破产案件可以采用电子邮件、传真、短信、微信等便捷方式送达相关文书,但民事裁定书、决定书除外。
六、债权人会议
16.(债权人会议的简化)适用快审机制的破产案件一般不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17.(债权人会议的召开与表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召开。无特殊情况的,债权人会议只召开一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企业破产法规定可以二次表决的,可以采用书面、数据电文、网络会议等形式进行。
18.(债权人会议的通知)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并告知表决事项。经征询债权人同意,可以缩短提前通知的时间,但最迟不得少于五日。
19.(法院裁定)债权人会议表决的事项应由人民法院裁定的,可以当场裁定,并于五日内发送民事裁定书。
对无异议的债权,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五日内裁定确认。
七、财产调查与处置
20.(执行行为效力的延续)执行程序中已经实施的评估、鉴定及拍卖委托等,其效力可以延续至破产程序中,一般不再重复委托。
21.(破产财产的处置方式)采用拍卖方式处置破产财产,变价款预计不足以支付评估、拍卖费用的,可以对破产财产作价变卖或者以非货币方式分配,但上述处置方案必须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
经债权人会议决议,管理人可以通过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破产财产。
八、破产宣告与终结
22.(简化审计)债务人申请破产时已提供了审计报告,经债权人会议同意,宣告破产前可不再委托审计。
适用快审机制的破产案件如无审计必要,可由管理人完成债权审查、财产调查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23.(宣告破产的期限)经审查认为符合宣告破产条件的,一般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的十五日至三十日内裁定宣告破产,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三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24.(宣告破产并终结程序)经管理人尽职调查,债务人确无任何财产清偿破产费用,或者仅有少量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终结破产程序。
债权人、管理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愿意垫付破产费用,或者获准预支破产费用保障资金的,破产程序应当继续进行。
25.(终结期限)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并于三日内公告。
26.(审理期限)适用快审机制的破产案件一般应于裁定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无任何财产、无账簿文书、企业人员下落不明的破产案件,一般应在裁定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27.(注销期限)管理人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五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企业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28.(无法清算的责任)债务人企业人员下落不明,主要财产、账簿、重要文件灭失,拒不提交有关材料或者提交不真实材料,导致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并造成债权人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之规定,告知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企业有关人员依法主张相应的民事责任。
九、其他
29.(案件受理费)适用快审机制的破产案件受理费,可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标准基础上减半收取。
30.本意见由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31.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9年10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