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年8月4日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执行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
黔高法〔2023〕130号
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执行职能作用,在全省围绕“四新”主攻“四化”主战略、推进“四区一高地”主定位建设中,助力中小微企业解忧纾困,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1.坚持能动司法理念,秉持公正与效率司法工作主题,切实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法保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避免简单粗放式执行,帮助他们消除顾虑、放下包袱、大胆发展,以更加优质高效的新时代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为中小微企业依法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2.坚持合法、合理、比例和效益原则,妥善把握法律规定与实际状况、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价值权衡,统筹兼顾各方当事人利益诉求,在充分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切实防止因过度执行而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二、加速中小微企业胜诉权益及时兑现
3.中小微企业风险承受能力相对较弱,执行程序中要依法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作为申请执行人案件的执行力度,推动案件“又好又快”执行,确保农民工就业比较集中的中小微企业及时回笼账款,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稳定就业市场。
4.对于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案款到账后且无争议的,应当按照规定在一个月内及时发还给执行债权人;部分案款有争议的,应当先将无争议部分及时发放。严禁出现发放案款消极懈怠,甚至故意拖延的情况。
三、着力降低中小微企业执行成本
5.积极运用灵活多样的担保方式,通过合理确定保全担保数额、适用保全责任险、金融机构独立保函、第三人担保等方式,降低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保全成本。充分运用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等方式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为中小微企业节省评估费用。
6.全面落实网拍优先原则,凡不实行网拍的一律按规定报省法院批准,通过网拍零佣金、推动提高拍卖溢价率等,压缩财产处置成本。中小微企业请求在一定期限内以合理价格自行售卖查封财产,或者不经拍卖、变卖就以物抵债的,在能够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原则上应当准许。
四、贯彻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
7.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的有关规定,采取强制措施时,能“活封”的,原则上不“死封”,使查封财产能够物尽其用。要找准依法强制执行与善意文明执行的平衡点,既要严肃惩戒“逃废债”行为,又要避免因机械执行导致企业无法存续。
8.对于有多项财产可供查封的,应当优先选择对被执行人生产经营影响最小且方便执行的财产,查封厂房、机器设备、原材料、半成品等生产性资料的,在能够实现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应当允许其继续使用、生产或者融资;被执行人申请用其他财产置换被查封财产的,在保障债权人权益且有利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前提下,除有正当合理理由外,应当准许。
五、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
9.积极推进执源治理,建立执前和解前置引导、指导机制,在执行立案前了解保全、义务人财产和履行能力等情况后,组织当事人和解,促使债务人主动履行,或达成执前和解协议。对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暂时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减免债务、延期支付的执行和解协议。
10.对中微小企业之间因连环债务形成的关联案件,可通过提级执行、指定执行等方式集中办理,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一揽子”和解协议。对于存在“三角债”的,积极协调涉案中小微企业、国有平台公司、金融部门、机关单位等,通过资源盘活、债务抵销等方式推进化解。
六、助力中小微企业拓宽融资渠道
11.严格依照法律和
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在保障申请执行人权益的情况下,对于作为被执行人的中小微企业申请用查封财产融资清偿债务,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或者融资款足以清偿所有执行债务的,应当准许。
12.作为被执行人的中小微企业利用查封财产融资,出借人要求先办理财产抵押或质押登记再放款的,应在确保能够控制融资款的前提下,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财产解封、抵押或质押登记事宜。失信信息屏蔽后,中小微企业因融资需要,请求提供信用修复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七、审慎准确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措施
13.对中小微企业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一律不得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惩戒措施。对于采取措施后主动履行义务或积极配合法院执行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正向激励,符合屏蔽条件的及时屏蔽,并帮助信用修复。
14.对中小微企业纳入失信名单或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前,该企业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或受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的,可以酌情给予一定期间的履行宽限期,为其筹措资金、与申请执行人和解或恢复正常经营创造有利条件。
八、严禁超标的查封、乱查封
15.对中小微企业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时,应以其价值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为限,严格按照查封、扣押、冻结的适用条件和法定程序进行审查,杜绝明显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
16.适时开展专项清查行动,坚决清查执行中出现的超标的查封、乱查封现象。对中小微企业反映的超标的查封、乱查封等问题应及时受理,情况属实的必须迅速纠正,并开展“一案双查”,对存在过错的执行人员依法严肃追责。
九、加大涉特殊主体案件执行力度
17.在特殊主体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执行中,依靠党委领导、强化府院联动,敦促作为被执行人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国有企业严格执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推动健全防范化解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长效机制,加强对恶意拖欠账款案例的曝光力度。
18.推动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对于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的机关、事业单位,经协调沟通并充分风险告知仍不履行义务的,依法冻结其自有资金,对其负责人采取预罚款、罚款等惩戒措施,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政府机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十、依法保护中小微企业在民事、行政、刑事交叉案件中的合法权益
19.切实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债务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依法保障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民事债权优先于罚款、罚金、没收财产等行政、刑事处罚受偿。
20.在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过程中,要严格区分企业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企业法人财产和个人财产,确保不因案件执行损害中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中小微企业作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严格依法审查,于法无据的及时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