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年8月23日
贵州省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施意见
黔高法〔2023〕131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中法委发﹝2019﹞1号)关于“各地区各部门积极引入专业力量参与执行,建立健全仲裁、公证、律师、会计、审计等专业机构和人员深度参与执行的工作机制,形成解决执行难的社会合力”要求,充分发挥律师的职能作用,深入推进执源治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结合贵州实际,就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是依靠国家强制力确保法律全面准确实施的重要手段,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将解决执行难确定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作出重大决策部署,人民法院及执行人员、律师协会及律师要充分认识执行工作的重要意义,强化责任落实,形成工作合力,积极构建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
第二条 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深入推进律师参与执行工作,有助于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助于建立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提高执行工作司法公信力;有助于提升全社会的法治意识、诚信意识,推进法治贵州、诚信贵州、平安贵州建设。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当事人委托律师参与执行工作。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办理中可告知当事人有权委托律师代理执行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经济困难的执行案件当事人提供咨询、代书等法律援助服务。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应当推动打造律师执行专业团队,规范执行案件代理费用收取,提高服务执行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 充分发挥律师在推进矛盾纠纷化解中的作用。执行工作对抗性强、风险性高,极易引发矛盾和冲突。要充分发挥律师桥梁纽带作用,促进当事人之间、当事人和人民法院之间沟通协调。代理律师要引导、协助当事人正确认识生效法律文书裁判结果,向当事人释明不及时履行法律文书义务的相关后果,促进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提高当事人自动履行率、息诉服判率。代理律师参与调解的案件,应当在调后及时督促履行。当事人不认可裁判结果的,应当引导其依法通过相应程序解决。执行案件存在和解可能的,代理律师可以提出和解建议,协助委托人与对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助当事人起草和解协议时,应当秉持勤勉、专业的要求,确保要素齐全、行文规范、切实可行,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确认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代理律师可以协助委托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或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设置的“律师调解工作室”“律师调解中心”等应将执行案件纠纷化解纳入重要的业务范围。
人民法院要深入推进执源治理,建立健全执行案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鼓励通过律师调解等方式化解执行争议,探索推动设立“执行和解中心”,聘任公道正派、业务精通、经验丰富的律师担任和解员,完善工作设施和工作场所,健全执调对接工作机制,为律师以中立第三方身份参与矛盾化解创造条件和便利。
第五条 充分发挥律师在财产保全中的作用。人民法院要按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加大诉讼保全适用力度,简化保全工作流程,大力推行保全保险担保机制,为当事人及代理律师申请保全提供便利。要公开申请保全的条件、方式和流程,对符合条件的财产保全申请,应当及时受理和采取保全措施,并告知申请保全人及代理律师保全裁定的内容、保全期限届满日及申请续行保全等事项,充分保障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的知情权、异议权和复议权。代理律师应当向当事人充分释明诉讼和执行风险,强化当事人的风险防范意识。对于有金钱给付等内容的案件,应当引导当事人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债务人在执行程序开始前转移财产。及时告知当事人申请续行保全的时间,以及不申请的风险。
第六条 充分发挥律师在执行调查中的作用。代理律师应当协助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财产或线索明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专项查询,并及时反馈查询结果。必要时,当事人及代理律师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悬赏公告、审计调查等措施,人民法院未予准许的,应予以说明。代理律师应当告知被执行人有向人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的义务和拒不报告、虚假报告、逾期报告财产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在调查被执行人基本情况、财产情况、规避执行等情况时,代理律师可以依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司法厅关于在执行程序中使用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有关协助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持令律师调查取证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协调或采取相应惩戒措施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执行法院采取强制腾退、搜查等执行行动时,可以通知律师到场,听取律师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充分发挥律师在财产控制和变价中的作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律师在财产控制和变价过程中的执业权利,及时告知财产查封、扣押、冻结及变价情况,并在规定期限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或有特别授权的代理律师办理领取案款的手续。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代理律师可以协助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在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过程中,代理律师应当协助当事人配合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拟变价财产的权属、权利负担、占有使用、欠缴税费、质量瑕疵等事项。
第八条 充分发挥律师在参与分配和“执转破”程序中的作用。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的代理律师可以协助该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鼓励代理律师提交分配方案意见建议供人民法院参考,并配合人民法院作好债权确认、财产管理、案款发放等工作。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询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否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同意的,代理律师应当积极协助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执行部门提供相关材料。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严格适用《破产法》及其
司法解释,加强执行、立案与破产审判部门的有序衔接和协调配合,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的审查工作。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具备重整条件的,代理律师应当积极协助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制定依法可行的重整计划,协助人民法院做好重整工作。
第九条 充分发挥律师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的作用。人民法院拟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应当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或代理律师。代理律师应当向当事人全面客观释明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后果,在受委托的权限内向人民法院反映当事人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将申请执行人及代理律师的意见记录入卷。严禁违规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得变相强迫申请执行人或代理律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代理律师可以协助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不立即采取执行措施可能导致财产被转移、隐匿、出卖或毁损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或者依职权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并恢复执行。
第十条 充分发挥律师在防范和打击规避执行行为中的作用。律师可以依法引导申请执行人通过追加被执行人、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否定法人人格、追究拒执罪等法律程序维护合法权益,向被执行人释明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风险和后果,引导、协助其依法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存在规避执行等违法情形的,律师可以协助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代理律师可以依法调查取证,协助申请执行人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人民法院要切实加强对规避执行行为的防范和打击力度,认真落实《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自诉案件办理工作指南(试行)》的相关要求,依法加大适用拒执罪自诉模式。代理律师协助申请执行人依法提起刑事自诉的,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应当在证据收集、卷宗调阅等方面予以支持,立案部门、刑事审判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和裁判。
第十一条 充分发挥律师在执行救济中的作用。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代理律师可以引导当事人依法提出执行异议、复议、申请执行监督,或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人民法院应当严格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律师参与化解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的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深入推进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申诉制度,动员律师以法律服务者身份参与涉诉信访工作,发挥律师的独特优势,推动矛盾纠纷化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十二条 畅通律师和执行人员的沟通联系渠道。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落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三公开一沟通”机制,做到办案流程信息公开、被执行人财产查控和处置信息公开、惩戒失信被执行人情况公开,案件关键节点主动和当事人及代理律师沟通。要通过“智慧执行”APP、移动微法院、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12368诉讼服务平台、诉讼服务窗口等方式,畅通律师与法官工作联系和意见沟通的正常渠道。要深化执行信息化建设与运用,做好信息公开平台与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等系统的对接,为当事人和律师提供“一站式”智能化执行事务服务。要积极推广在执行事务中心设置固定接待窗口或者法官定期值班、预约等沟通联系机制,有效平衡执行干警出差办案和接待当事人、代理律师之间的时间冲突。
第十三条 构建执行人员与律师的良性互动关系。人民法院要积极构建执行人员与律师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正当交往的新型良性互动关系。要严格落实《新时代政法干警“十个严禁”》《人民法院规范执行行为“十个严禁”》和《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十个必须”》等铁规禁令,持续深入开展执行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坚决杜绝办理“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杜绝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不廉执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如执行人员存在违规行为,当事人、代理律师可以在廉政监督卡上如实填报,向执行法院或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四条 加强对律师执业的监督管理。律师在参与执行工作中,应当恪守“忠诚、为民、法治、正义、诚信、敬业”的职业道德,自觉践行遵守
宪法法律、忠于事实真相、严守执业纪律、坚持谨言慎行的基本要求,利用自身专业优势,深度参与执行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加强对律师在执行工作中执业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执行人员发现代理律师有不履职尽责、严重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情形,或者帮助当事人规避执行、逃避执行的,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反馈。
律师参与代理涉执信访案件的,应依法引导信访群众理性表达诉求,推动矛盾纠纷切实有效化解,不得鼓动当事人通过非法妨碍信访秩序、制造社会舆论及其他妨碍社会公共秩序等方式,激化信访矛盾,影响案件办理。
第十五条 广泛开展执行宣传工作。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利用各自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媒体资源,积极向社会开展执行法治宣传教育。广泛宣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增强当事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推动形成“守法守信光荣、违法失信可耻”的良好氛围,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和诚信意识。讲清“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的区别,帮助当事人充分认识诉讼风险以及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的风险,引导人民群众树立法治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推动从源头上解决执行难问题。
第十六条 大力培养执行专业律师人才队伍。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搭建律师成长平台,成立“执行工作专业委员会”,着力打造执行领域的品牌化、专业化律师队伍,为深入推进律师参与执行工作储备人才力量。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通过教育培训、课题研究、理论研讨、专题讲座等方式,组织专家法官、专业律师联合开展调研、学习,共同推进执行理论研究发展,共同解决执行工作堵点、难点、痛点,共同提升律师深度参与执行工作的能力水平。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可以联合推选参与执行工作积极作为、成效明显的示范律师事务所、律师,发挥其引领带动作用。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常态化协调对接机制。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建立联系制度,分别指定执行局、律师工作处、秘书处为联系部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推动,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律师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建议,研究解决律师参与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协调处理侵犯律师执业权利和律师违法违规等相关事项,不断推动形成分工协作、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为深入推进律师参与执行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第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参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