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8年6月16日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听证程序规则
黔高法办〔2018〕64号
第一条 为充分保护执行案件当事人、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增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规范性、公开性和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等
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行听证,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复议等审查中,根据执行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对执行行为和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和复议,组织听证参加人进行公开举证、质证,以确定执行异议和复议是否成立,并依法作出裁定的司法活动。
第三条 听证程序应当公开进行,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听证参加人在听证程序中有平等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 执行听证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六条 执行听证应当遵循公正与效率兼顾的原则。
第七条 当事人申请听证应在结案前提出。
第二章 听证主体及其权利义务
第八条 对重大执行裁决事项的听证,应当组成合议庭,审判长为听证主持人。案情较为简单的执行裁决事项的听证,可由执行法官独任主持。
第九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及案外人。
听证参加人享有以下权利:(一)委托代理权;(二)申请回避权;(三)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四)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案卷材料的权利;(五)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听证参加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时出庭参加听证;(二)遵守听证纪律;(三)依法履行举证责任;(四)依法负有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听证适用范围
第十一条 执行程序中遇有案件复杂、争议较大或确有必要听证的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听证:
(一)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
(二)对变更或者追加为被执行主体的;
(三)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四)超标的查封的;
(五)查封错误的;
(六)当事人对评估、鉴定结论有异议的;
(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举行听证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当事人因不服执行法院裁定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的,上一级法院应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听证。
第四章 听证的程序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在听证会召开前三天向听证参加人发出《听证通知书》,并送达异议申请书副本。《听证通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时间、地点;
(二)合议庭组成人员或独任主持人姓名;
(三)听证参加人向法院提供证据的时限;
(四)对举证后果的释明。听证参加人对其主张及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主张和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第十四条 权利主张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会的,取消听证,并视为其撤回申请。其他听证参加人拒不参加听证或中途自行退出听证的,不影响听证的进行。
第十五条 重大复杂或证据较多的案件可组织听证参加人交换证据。证据交换应当在听证之日前完成。
第十六条 听证开始前,书记员应查明听证参加人出席情况,并宣布听证纪律,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等情况。主持人告知听证参加人相关权利和义务,并征询听证参加人是否申请回避。
第十七条 听证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异议人或复议人陈述异议或复议请求及其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二)听证相对人和其他当事人分别进行答辩;
(三)主持人归纳争议焦点后,针对确定的争议焦点分别进行举证和质证。出示证据应当陈述证据名称、证据内容及证明目的;
(四)主持人宣布进入辩论程序;
(五)主持人宣布听证辩论结束,由各方听证参加人作最后陈述。
第十八条 书记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听证笔录由所有参加听证的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名。拒绝签名的,在听证笔录上注明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