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0年8月20日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试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意见
黔高法〔2020〕84号
为充分发挥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提高审判质效,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人民法院在审判程序中准确查明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律师法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中执业权利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概念内涵】本意见所称律师调查令是指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在民事诉讼中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调查取证时,经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书面申请并获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批准,由持令律师在人民法院调查令授权范围内向接受调查单位、组织和个人调查收集特定证据的法律文件。
本意见所称客观原因是指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通过正常的调查取证途径无法自行调查取证的情形。
本意见所称接受调查人是指调查令载明的须向持令律师提供指定证据的相关单位、组织和个人。
第二条 【基本原则】律师调查令的签发和使用应当坚持自愿申请、依法审查、一事一令、事项具体、专人使用的原则。
第三条 【申请时限】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可以在起诉、审理阶段提出。
起诉阶段,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应当在递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后提出。申请调查的证据限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案件管辖权等与案件受理有关的起诉证据。
审理阶段,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应于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二审中,申请调查的证据应为新证据或对案件定性有实质性影响的证据。
第四条 【适用范围】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收集的证据限于由相关单位、组织和个人保存的,且在申请之前已经形成的证据。
申请调查的证据应当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及调查收集必要性。证据限于书证、电子证据、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等,但不包括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和物证。
第五条 【证据适用】持律师调查令调查收集的证据需经法定程序审查、质证后,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六条 【申请材料】申请律师调查令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当事人委托律师的授权委托书;
(三)代理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指派
律师函或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法律援助公函;函件需注明随行调证人信息;
(四)代理律师有效的执业证书;
(五)代理律师规范使用律师调查令的承诺书。
第七条 【载明内容】调查令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案件编号;
(二)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或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申请人的姓名、律师执业证号和律师事务所名称;
(四)接受调查人的姓名或名称;
(五)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
(六)调取证据与案件的关联性与证明目的;
(七)无法自行调查取证的客观原因;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申请调查的事项应当具体列明,仅载明调查“案件相关资料”等概括性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签发。
第八条 【审查签发】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由合议庭、独任法官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并签发调查令;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合议庭、独任法官在一个工作日内审查并签发调查令。
审查内容包括申请资格、申请理由、申请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调查证据的范围及与案件的关联性和必要性等。决定不予签发的,应当口头或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排除适用】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调查令: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与待证事实不具有关联性或必要性的;
(三)申请直接向对方当事人调查的;
(四)证据不为接受调查人所占有、保管、控制的;
(五)其他不宜由代理律师持调查令调查取证的情形。
第十条 【文书内容】律师调查令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案件编号;
(二)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代理律师的姓名、性别、执业证证号、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四)接受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以及提供证据的相关要求;
(六)律师调查令的有效期限;
(七)律师调查令签发日期及院印;
(八)人民法院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九)拒绝或妨害持令调查的法律后果。
律师调查令的调查内容应由法院固定且不得手写修改或补充。
第十一条 【文书样式】律师调查令样式由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制定。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签发的律师调查令装订入卷,律师调查令编号与案件同号。一个案件中有多个律师调查令的,应按照签发的先后顺序依次编号。
第十二条 【有效期限】调查令的有效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案情繁简和调查证据难易程度确定,最长不超过十五日。
代理律师应当在调查令载明的有效期限届满前完成调查取证事项。期限届满,调查令自动失效。确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在调查令的有效期限内完成调查的,可以重新申请调查令。
第十三条 【律师义务】律师持调查令调查时,应当由两人共同进行,且应主动出示律师调查令和执业证等证件,由接受调查人核对。
律师持令取证后,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收集的全部证据、调查令回执提交人民法院。接受调查人将证据自行邮寄人民法院的,律师应向人民法院书面说明。
律师因故未使用调查令或接受调查人未提供证据,持令律师应当在调查令载明的有效期限届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调查令和回执交还人民法院入卷。
持令调查获得的证据及信息,代理律师应当保密,仅限于本案诉讼目的,不得在其他事务中使用或泄露。
第十四条 【接受调查人义务】接受调查人对律师调查令和律师相关证件核对无误后,应当根据调查令指定的调查事项及时提供有关证据并填写回执。不能当即提供的,应当在收到调查令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供,接受调查人因客观原因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供确有困难的,可以在十个工作日内提供。
接受调查人应当在提供的证据材料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并加盖骑缝章。所调取证据可由律师转交人民法院,也可由接受调查人邮寄至人民法院。律师调查令可由接受调查人存档。
接受调查人应在调查令回执上注明相关证据及材料的名称、页数等,并签字盖章。因故不能提供、无证据提供,或拒绝提供证据的,应当在调查令回执上注明原因。认为调查令中指定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应当在收到调查令三个工作日内向法院书面申请撤销调查令。
接受调查人有权拒绝提供调查令指定调查内容以外的事项。
接受调查人应提供电话、地址等准确联系方式,以便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对其提供的证据材料进一步核实。
第十五条 【法律责任】接受调查人无正当理由拖延、拒不协助调查的,人民法院可向其上级机关、主管机关或其所在单位发送司法建议,并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惩戒情形】持令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本案中再次申请调查令或人民法院可决定在六个月到两年内不再向其签发律师调查令,或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构成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予以训诫、罚款、司法拘留等。情节特别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律师调查令的;
(二)持伪造、变造律师调查令收集证据的;
(三)伪造、变造、隐匿、毁灭持律师调查令收集的证据;
(四)不当使用律师调查令,影响案件办理的;
(五)利用持调查令收集的证据诋毁对方当事人声誉的;
(六)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还律师调查令或者回执的;
(七)若接受调查人将调取证据密封,未经法院允许私自拆封的;
(八)未及时完整反馈持调查令收集的证据的;
(九)有其他滥用律师调查令情形的。
对律师事务所审核不严、违规出具证明等导致滥用律师调查令情形的,人民法院可向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提出予以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十七条 【参照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涉及民事部分的律师调查令参照适用本意见执行。
第十八条 【实施时间】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律师调查令申请书(样式)
2.使用律师调查令承诺书(样式)
3.律师调查令(样式)
4.律师调查令回执(样式)
附件1
律师调查令申请书(样式)
当事人:
申请人:xxx, xxx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xxx
接受调查人: xxx
请求事项:因xxx(原告/上诉人)与xxx(被告/被上诉人)xxx(案由)一案中存在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情形,特请求贵院开具律师调查令,以便能够持律师调查令前往xxx调查收集如下证据材料:
1.
2.
3.
事实和理由:
1.
2.
3.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x
xxx律师事务所 (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使用律师调查令承诺书(样式)
xxx人民法院:
因xxx(原告/上诉人)与xxx(被告/被上诉人)xxx(案由)一案中存在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情形,特请求贵院出具律师调查令,以便能够持律师调查令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使用人作如下承诺:
1.本人已详细阅读《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试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相关内容。
2.持律师调查令调取证据后,于五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收集的全部证据、调查令回执提交人民法院。接受调查人将证据自行寄送人民法院的,律师应向人民法院书面说明。
3.因故未使用调查令或接受调查人未提供证据的,在调查令载明的有效期限届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调查令和回执交还人民法院入卷。
4.持令调查获得的证据,应当保密,仅限于本案诉讼目的,不得在其他事务中使用或泄露。
如有违反相关规定,本人愿意按《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接受处罚。
承诺人签名:
×××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附件3
(正面)
贵州省xxx人民法院律师调查令(样式)
案号:
xxx(接受调查人的名称或姓名):
本院受理原告(上诉人)xxx与被告(被上诉人)xxx(案由)一案,xxx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有关证据,向本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为查明案件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经本院审查决定,现指定xxx律师事务所xxx到你处收集、调查以下证据:
1.
2.
3.
代理律师:xxx 代理律师执业证证号:xxx
随行调证人:xxx 身份:
本调查令有效期截止xxx年xxx月xxx日。
此令。
xxx人民法院联系人: 联系电话:
xxx年xx月xx日
( 院印)
(背面)
注意事项
1.律师持调查令调查时,应当由两人共同进行,并主动出示调查令和执业证等证件,由协助义务人核对。
2.律师应当在调查令载明的有效期间调查取证,有效期间届满,律师调查令自动失效。
3.协助义务人不能当即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调查令之日起五日内提供,并按要求填写回执。因客观原因确有困难的,可以在十日内提供。
4.对律师调查令指定证据以外的其他事项,协助义务人有权拒绝。认为调查令中指定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应当在收到调查令三日内向法院书面申请撤销调查令。
5.协助义务人应在提供的证据材料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并加盖骑缝章。
6.律师应在调取证据后五日内,将全部证据及协助义务人填写的回执提交人民法院,协助义务人自行邮寄证据的情况除外。因故未使用调查令的,应当在调查令载明的有效期限届满后五日内,将回执交还人民法院入卷。
7.人民法院发现持令律师有违规调证情形的,可以建议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予以处罚或处分;符合条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予以处理。
8.人民法院发现协助义务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向其上级机关或其所在单位出具司法建议,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4
贵州省xxx人民法院律师调查令(回执)
案号:
贵州省xxx人民法院:
你院xxx一案律师调查令已于xxx年xxx月xxx日收悉。根据你院的要求,现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
2.
3.
以上材料共x页。
不能提供律师调查令所列第xxx项证明材料,原因是:
经办人:(签字)
xxx年xxx月xxx日
(协助义务人印章或捺印)
联系方式:
(此联由持令律师交还本院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