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2年2月25日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
黔高法〔2022〕21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的职能作用,结合《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规定和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指示精神,正确认识、精准把握党和国家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大局,立足司法职能,对照条例规定,找准服务保障市场主体、市场环境、政务环境的司法切入点、结合点、落脚点,在确保涉营商环境原有举措落实见效的基础上,精准回应市场主体的现实关切,以更高标准、更强质效、更优体验,为我省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全方位服务。
二、具体举措
(一)推进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建设
1.聚焦市场主体诉讼服务需求,加强贵州法院诉讼服务平台、移动微法院、多彩宝APP等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建设,运用互联网技术打造现代诉讼服务体系,通过在线诉讼模式实现“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有效提升诉讼服务水平,降低市场主体参与诉讼的时间和成本。
(二)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
2.深入总结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试点改革经验,结合新修订的
民事诉讼法的精神内涵,深刻把握诉讼程序繁简分流的本质要求。推进审判机制创新,扩大民商事纠纷诉讼前端案件分流规模,结合民营企业快捷高效解决纠纷的实际需求,着力推进多案联审、远程视频庭审、要素式审判、示范性诉讼等机制创新。
3.充分发挥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等制度功能,进一步提高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扩大独任制审判适用范围,从简从快审理简单民商事案件,有效缩短民商事案件审理周期。
(三)推动诉讼保全规范化
4.认真梳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保全的规定,出台工作意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坚决杜绝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保全;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避免超标的、超范围保全;充分考虑保全措施合理性,最大限度减轻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
(四)推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建设
5.加大信息化手段在执行工作中的应用,整合完善现有法院信息化系统,实现网络化查找被执行人和控制财产的执行工作机制。通过政务网、专网等实现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网络与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工商、交通运输、农业、人民银行、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外汇管理等政府部门,及各金融机构、银联、互联网企业等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网络连接,建成覆盖全省地域及土地、房产、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证券、股权、车辆等主要财产形式的网络化、自动化执行查控体系,实现各级法院互联互通、全面应用。
(五)完善司法鉴定工作
6.建立健全司法鉴定、资产评估、审计审价等受托机构的遴选、评价、考核的规则和标准,建立人民法院、行政主管部门、鉴定评估等行业协会在司法鉴定评估工作管理与使用中的衔接机制,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通报各方在管理和使用中发现的问题。对信誉不佳的司法鉴定评估、审计审价等受托机构,定期通报相关部门,推动加强对专业机构的监管、指导和规范,提高服务保障审判工作水平。
(六)强化诉源治理
7.推动构建党委领导下的纠纷解决新格局。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和“中国不能成为诉讼大国”的指示,坚持前端发力、主动融入、内外协作,积极推进“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努力推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促进新时代线上线下“枫桥经验”落地生根。
(七)加强信息互联互通
8.建立优化营商环境联动机制。主动争取党委领导,构建“法院主导、政府支持”的府院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与工商联的信息互通,定期通报涉非公有制企业、企业家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政策。建立企业家与法院院长联席会议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共同研究分析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探索涉企业纠纷化解和权益保护的新途径、新方法,就企业家反映的突出问题进行磋商研究,提出具体措施和解决办法。
三、重点任务
(一)全方位提升审判质效
9.进一步提升审判质量。严把案件质量,健全案件质量监管机制,着力做好涉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类的案件评查。强化责任意识、风险意识,严把裁判文书上网关,严格落实制度要求和技术规范,切实保护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商业秘密及个人信息安全。
10.进一步提升审判效率。严格执行人民法院关于审判流程、审限管理等规定,重点加强对延长审限、扣除审限、中止审理等流程节点的全面管控,切实解决制约案件办理质效的内外部问题。
(二)深入推进企业破产处置
11.推进破产案件高效审理。优化破产流程,建立专业破产审判团队,通过程序简化和归并、破产事务集约办理、加强破产信息化建设等措施,提高工作效率,节约破产成本。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案情简单的破产清算、和解案件,一般应当适用快速审理方式。
12.建立健全破产企业持续经营和整体转让机制。加强政策引导,鼓励企业尽早运用破产程序处理债务。加强破产保全制度的落实,有效维护债务人资产完整性,为有运营价值企业的继续经营创造条件。进一步健全企业重整制度机制,重点研究企业在清算程序中作为营运资产整体出售的制度机制,避免对债务人财产零散出售,提高财产处置的整体收益。
13.健全落实重整识别机制。对具备重整价值的企业,积极探索庭外重组、预重整与破产重整、和解制度的衔接,为其继续经营创造条件。对不具备重整价值和挽救可能性的企业应当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及时实现市场出清,避免先重整后清算,因程序转化不当拖延破产程序。
14.加强企业破产工作府院联动。充分发挥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协同处理破产处置涉及的破产费用保障、产权瑕疵、存续资产运营、职工安置、税收政策、金融机构参与信用修复、企业注销,以及刑民交叉、打击逃废债等重点难点问题。建立跨部门联合调研机制,对破产财产处置中出现的问题共同研究,联合制定相关文件。
15.推进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严格执行省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按照合法合规、协作配合、高效便捷、强化监督的原则,积极、有序推进执破衔接工作。
(三)加强中小企业投资者保护
16.加强中小微企业产权司法保护。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公平公正保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严格落实罪
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严格区分中小微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参与兼并重组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等的界限,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中小微企业经济纠纷。切实贯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依法保护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在民事、行政、刑事交叉案件中的合法权益。
17.助力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依法妥善审理金融借款纠纷案件,支持中小微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拓宽融资渠道。积极与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共享企业涉诉信息,推动实现对中小微企业信用评价的精准“画像”,提高企业贷款可得性。
18.依法高效办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建立健全办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长效机制。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纳入快立快审快执“绿色通道”,与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监管部门密切协作,推进协同治理。切实防止有关市场主体损害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
(四)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19.依法公正高效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加强科技创新成果、商业标志、地方特色农业以及新兴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职能,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惩治力度,着力营造有利于创新创造的法治环境。
20.深化知识产权管理机制改革。合理调整布局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强化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加强与知识产权行政职能部门协调配合,推进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大力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工作,推动综合治理、源头治理。
四、加强实施保障
21.加强组织领导。全省法院要高度重视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重大意义,将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推进,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具体责任部门,配备专门联络人员,形成上下贯通、系统联动的信息反馈、统筹推进工作机制。
22.健全工作机制。各级法院在确保既有举措落地见效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及配套措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各级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建立会议召集、信息收集、内部评查、创新提升等制度机制。
23.抓好督导落实。省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工作统筹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本意见工作任务,做好责任分解,相关责任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抓好各项工作任务。对应责任分解,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开展督导落实。
24.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各级法院要研究制定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方案,有效提高政策解读和宣传的针对性、时效性。通过组织培训、利用人民法院公众开放日、举办座谈会研讨等多种形式,充分展现人民法院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