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年1月3日
贵州省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侵权纠纷司法和行政案件的规定
黔高法〔2023〕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侵权纠纷司法和行政案件活动,根据《
专利法》《
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的若干规定(暂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可以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及行政裁决活动。技术调查官属于司法审判和行政裁决辅助人员,根据法官或行政裁决办案人员的指派,可以参与办案的全过程,负责对司法和行政案件涉及的技术问题进行调查、询问、分析、判断等,为查明案件技术事实提供咨询、出具技术调查意见和其他必要技术协助,对司法案件裁判结果和行政案件合议结果不具有表决权。
第三条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和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遴选、聘用和管理贵州省技术调查官。
第四条 选任技术调查官,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坚持注重实绩、业内认可、以用为本,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并突出知识产权审判和行政执法工作的专业特点。
第二章 选 任
第五条 技术调查官通过单位推荐、个人自荐及定向邀请等形式,由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社会组织、行业协会、行政及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各类生产行业、技术创新和研究等方面专业技术人员中遴选,建立技术调查官名录库。
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个人自荐的,应经本人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如案件涉及重大疑难技术问题,技术调查官难以决断的,还可以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聘请相关技术领域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专家提供咨询。
第六条 技术调查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二)具有全日制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5年以上技术领域生产、设计、管理、研究或专利撰写、审查工作经验;
(三)对具有专利纠纷行政调处、司法审判等相关实际从业经历者,或拥有专利预审员、专利审查员和专利代理人资格者优先考虑。
第七条 技术调查官应具备以下专业条件之一:
(一)熟悉相关产业领域的发展动态、技术前沿及市场需求,产业领域主要包括机械、化工、光学、材料、电子信息、计算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医药、生物、农业等;
(二)在相关领域开展教学、学术研究工作,并取得一定的教学或研究成果;
(三)创新型领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技术负责人及技术骨干;
(四)中央、地方财政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或国家、地方专利奖、科技进步奖励获得者;
(五)从事知识产权领域相关实务工作且具有专利预审员、专利审查员资格之一;
(六)海外领域专家要求熟悉国内外知识产权制度规则,具有较为丰富的海外知识产权代理、布局保护、风险预警、纠纷应对、贸易调查、展会维权和海关执法等相关理论或实务经验,或具有海外相应专业领域从业经验,或在国内从事海外专利代理或知识产权海外维权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技术调查官:
(一)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或因违法违纪被解除聘用合同和聘任合同的;
(三)曾受党纪、政纪处分或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五)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六)其他不适宜担任技术调查官的情形。
第九条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成立遴选小组,汇总审核推荐材料并进行资格确认后,提出拟聘技术调查官名单。拟聘技术调查官人选予以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者,正式进入贵州省技术调查官名录库。名录库由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工作规则
第十条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有关专利侵权纠纷的民事和行政案件时,可以从技术调查官名录库中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案件是否需要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由合议庭决定。
省、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案情可以从技术调查官名录库中选择一名或者多名技术调查官参与行政裁决活动。案件是否需要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由合议组决定。
第十一条 案件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立案的法院或行政裁决案件办案单位申请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办理,合议庭或合议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第十二条 参与诉讼活动和行政裁决活动的技术调查官按相关规定获取相应报酬。
第十三条 技术调查官在诉讼活动中就民事或行政案件有关技术问题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技术事实的争议焦点以及调查范围、顺序、方法等提出建议;
(二)参与调查取证、勘验、保全;
(三)参与询问、庭前会议、开庭审理;
(四)提出技术调查意见;
(五)协助法官组织鉴定人、相关技术领域的专业人员提出意见;
(六)列席合议庭评议等有关会议;
(七)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技术调查官在行政裁决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技术事实的争议焦点以及调查范围、顺序、方法等提出意见;
(二)参与调查取证;
(三)参与询问、口头审理;
(四)协助行政裁决办案人员组织鉴定人、相关技术领域的专业人员提出意见;
(五)提出技术调查意见;
(六)列席合议组有关会议;
(七)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技术调查官应当在诉讼案件或行政裁决案件合议前就案件所涉技术问题出具技术调查意见,技术调查意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案号、案由、合议庭(组)成员、当事人情况等案件基本信息;
(二)案件所涉及技术问题的归纳;
(三)针对有争议的问题出具意见并说明理由;
(四)相关参考资料内容和出处;
(五)其他与案件技术问题相关的必要内容。
技术调查意见由技术调查官独立出具并签名,不对外公开。
第十六条 技术调查官提出的技术调查意见作为合议庭(组)认定技术事实的参考。合议庭(组)对技术事实认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技术调查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询问、听证、庭前会议、开庭审理活动时,经法官同意,可以就案件所涉技术问题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发问;参与案件口头审理、调查取证和现场勘验时,有权向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发问;
(二)对于与本案无关的案件和咨询等工作,有权拒绝;
(三)客观提出技术审查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四)享有履行职责所需的工作条件;
(五)可以接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指派或者应市县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邀请进行业务培训。
第十八条 技术调查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二)客观、中立,在工作期限内独立作出技术调查意见;
(三)仅对参与的案件所涉及的专业技术问题发表意见,不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裁决结果发表意见;
(四)对于参与诉讼活动或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中知悉的案件信息,包括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其他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不得披露、评价案件信息及办案情况。
(五)不得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六)参加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相关培训。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技术调查官应当自行回避;技术调查官没有回避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证人、代理人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办理的。
技术调查官的回避由审判长或合议组组长决定。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或办案机关应当自确定或者变更技术调查官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有权对技术调查官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回避理由在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后知道的,当事人可以在知道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回避申请。
第四章 管理规则
第二十一条 技术调查官名录库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实行动态增补和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取消技术调查官资格,从名录库中清退,通报其本人所在单位,并向社会公告:
(一)有本规定第八条情形的;
(二)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严重渎职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本规定关于回避规定的;
(五)一年内无故拒绝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作安排次数达3次以上的;
(六)因身体健康或丧失履职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继续担任的;
(七)本人申请不再担任技术调查官的;
(八)其他不符合继续担任技术调查官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技术调查官违反与诉讼活动、行政裁决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故意出具虚假、误导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实技术调查意见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技术调查官工作成效进行综合评估,并将其作为对技术调查官管理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五条 技术调查官名录库在各级司法审判、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执法单位共享。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技术调查官为知识产权行政调解、诉前调解、仲裁、维权援助等活动提供技术支持时可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