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第5条(人所得税减征情形)条文内容解读内容主要来源于网络整合,仅供大家学习参考,实际应用请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5条条文内容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5条条文解读
这条是关于个人所得税减征情形的规定,以下为你详细解读:
一、减征情形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适用对象:
1、残疾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三至四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五至十级)的自然人。不过,若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人员、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只能选择一种身份享受减征政策,多重身份不叠加享受。
2、孤老人员:指年满60周岁且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或法定赡养义务人无赡养能力的个人。
3、烈属:指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
4、减征幅度和期限: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例如,浙江省规定残疾(不含重度残疾)人员、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重度残疾人员所得,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这里的“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但不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二、减征情形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适用条件: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这里的“自然灾害”种类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减征依据:以扣除保险赔款后的实际损失额为限,给予扣减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比如,某人在自然灾害中房屋受损,扣除保险赔款后的实际损失为一定金额,那么可以按照规定在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相应部分。不过,不同地区对于具体的减征幅度和期限规定不同。如福建省规定,对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纳税人申报,由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市、区)税务局根据其实际损失程度予以计算,自遭受自然灾害当年起,在3年内按每人每年12000元的限额减免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情形
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减税情形,但必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这一规定是为了确保税收政策的制定和调整能够遵循法定程序,接受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监督,保证税收政策的合法性、公平性和稳定性,防止权力滥用,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总体而言,该条规定赋予了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政策制定权,以适应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同时也体现了国家对特定群体和因特殊原因遭受损失纳税人的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