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第17条(手续费)条文内容解读内容主要来源于网络整合,仅供大家学习参考,实际应用请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17条条文内容
第十七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17条条文解读
这条是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规定。
一、手续费的基本含义
这一规定是给予扣缴义务人的一种报酬机制。扣缴义务人是指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他们在向纳税人支付应税所得时,按照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当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准确扣缴了税款后,税务机关会按照所扣缴税款的百分之二给予其手续费。例如,某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在一个月内为员工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为 10000 元,那么该企业就可以获得 10000×2% = 200 元的手续费。
二、手续费的法律依据和目的
法律依据:该条款为扣缴义务人获得手续费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保障了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激励他们积极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确保个人所得税的及时、足额征收。
目的:一方面是为了补偿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税款过程中所付出的成本,包括人力、物力等方面的成本;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鼓励扣缴义务人更加认真负责地履行职责,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质量。
三、手续费的支付方式和流程
支付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应当填开退还书;扣缴义务人凭退还书,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库手续。
申请时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61 号),对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的税款,按年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应于每年 3 月 30 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相关资料,因“三代”单位或个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不过自 2024 年起,申报期限有所调整,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扣缴单位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 - 【退付手续费核对】模块申请办理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扣缴手续费退付,也可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打印分户核对清册和结报单并进行手续费确认。
四、手续费的使用规定
扣缴义务人领取的扣缴手续费可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这有助于提高扣缴义务人的办税积极性和业务水平,促进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特殊情况说明
这里不包括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等查补或者责令补扣的税款。也就是说,对于因税务检查、司法机关调查等原因而补扣的税款,不适用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