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第19条(法律责任)条文内容解读内容主要来源于网络整合,仅供大家学习参考,实际应用请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19条条文内容
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19条条文解读
这条是关于违反本法规定的法律责任规定。
一、适用主体
此条规定的适用主体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纳税人是指取得应税所得的个人;扣缴义务人是指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有义务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则是负责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行政机关,其工作人员代表税务机关履行相关职责。
二、违法责任追究依据
当上述主体违反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时,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来追究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是税收征管领域的基本法律,它对税收征收、管理、检查以及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全面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则可能涵盖其他与税收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等,它们共同构成了追究责任的依据体系。
三、常见违规行为及对应责任
1、纳税人方面
未按时申报纳税: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足额缴纳税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还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虚假申报: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扣缴义务人方面
未按时报送资料:扣缴义务人有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和信息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例如,未按规定保存纳税人提供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等资料,可能会面临相应的处罚。
虚报虚扣专项附加扣除:若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纳税人提供信息虚报虚扣专项附加扣除,导致纳税人少缴税款,税务机关会要求扣缴义务人补缴相应税款,并可能对其进行罚款等处罚。
应扣未扣税款: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方面
滥用职权: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玩忽职守: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徇私舞弊: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联合惩戒机制
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对于遵守税法、按时足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给予联合激励,如税收优惠、信用评级提升等;对于违反税法、存在偷税、漏税等行为的纳税人,实施联合惩戒,如限制其市场准入、提高融资门槛等。通过这种方式,提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遵从度,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和社会信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