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第15条(税收征管规范)条文内容解读内容主要来源于网络整合,仅供大家学习参考,实际应用请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15条条文内容
第十五条 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金融账户信息。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信息核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15条条文解读
这条从多方面对税收征管工作进行了规范,涉及部门协作、信息提供、财产转让税务核验以及信用管理等内容,以下为您详细解读:
一、相关部门协助确认纳税人信息
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金融账户信息。在现代税收征管体系中,准确确认纳税人身份和掌握其金融账户信息至关重要。公安部门掌握着公民的户籍、身份等基础信息,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则对纳税人的银行账户、金融资产等金融信息有更全面的了解。通过这些部门的协作,税务机关能够更准确地核实纳税人的身份,防止纳税人通过虚假身份或隐瞒金融账户信息来逃避纳税义务,从而保障税收征管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二、相关部门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这些专项附加扣除是个人所得税法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体现税收公平性而设立的制度。各部门提供相关信息,有助于税务机关准确审核纳税人申报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确保纳税人能够依法享受到应有的税收优惠。例如,教育部门可以提供纳税人子女的教育信息,以核实其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真实性;医疗保障部门可以提供纳税人及其家属的医疗支出信息,用于审核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三、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核验
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信息核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不动产转让通常涉及较大的财产价值,是个人所得税的重要征收对象。税务机关依据不动产登记信息,如房屋的购买价格、转让价格、房屋面积等,来计算纳税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时,查验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是为了确保纳税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了相应的税款,防止税收流失。这一规定加强了对不动产转让环节的税收监管,维护了税收秩序。
四、个人转让股权的税务核验
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股权交易也是一种常见的财产转让行为,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查验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能够有效防止纳税人在进行股权交易时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障国家税收权益。同时,这也促使纳税人在进行股权交易时,依法履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义务。
五、信用管理措施
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这一规定是税收征管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机结合。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遵从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可以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对于遵守税法、按时足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给予联合激励,如税收优惠、信用评级提升等;对于违反税法、存在偷税、漏税等行为的纳税人,实施联合惩戒,如限制其市场准入、提高融资门槛等。通过这种方式,提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遵从度,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和社会信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