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企业可享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五类所得,具体解读如下: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适用范围与优惠
1.免征项目:
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农作物新品种选育、中药材种植、林木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饲养、林产品采集、农产品初加工及农技服务等。
远洋捕捞全额免税。
2.减半征收项目:
花卉、茶、饮料作物及香料作物种植;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注意事项:
国家限制或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优惠。
“公司+农户”模式从事上述项目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同等优惠。
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
1、适用范围:
包括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2、优惠条件:
三免三减半: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前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3年减半征收。
限制条件:仅限投资经营所得,承包经营、内部自建自用项目不适用。
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
1、适用范围:
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沼气开发、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2、优惠条件:
三免三减半: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一致,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享受。
注意事项:若建设期间产生其他收入(如转售电),需明确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界定标准,避免影响优惠起始时间。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1、适用规则:
居民企业:
年度技术转让所得≤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
非居民企业:
取得技术转让所得适用税率10%(一般非居民税率为20%)。
2、条件限制:
技术转让需符合国家规定的范围,且需经相关部门认定。
五、非居民企业特定所得(第三条第三款)
适用范围: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所得与其无实际联系的,需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税。
优惠税率:
适用税率为10%(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综合说明
1.政策叠加:若企业同时符合多项优惠,可叠加享受,但需符合各条款的独立条件。
2.备案与合规:享受优惠需向税务机关备案,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如项目立项文件、收入凭证等)。
3.例外情形:如免税项目涉及国家限制类产业、技术转让未通过认定等,将无法享受优惠。
建议:企业应结合自身业务,对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财税文件(如财税〔2008〕149号)细化政策适用范围,并关注税收优惠的动态调整(如2024年文化转制企业优惠政策延续至202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