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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第13条(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和缴税时间)条文内容解读内容主要来源于网络整合,仅供大家学习参考,实际应用请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13条条文内容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13条条文解读
这条是针对不同情形下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和缴税时间作出了详细规定,以下是逐款的详细解读:
第一款: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适用情形:当纳税人取得的应税所得不存在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作为扣缴义务人时,比如个人之间的劳务交易,支付方没有代扣代缴义务,此时纳税人需自行承担纳税申报和缴税责任。
申报时间和要求: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例如,个人在 2025 年 5 月取得一笔劳务报酬,且没有扣缴义务人,那么该纳税人需要在 2025 年 6 月 15 日前,通过个人所得税 APP 或前往办税服务厅等方式,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第二款: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
适用情形:正常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应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和税款。但如果扣缴义务人由于疏忽、故意等原因未扣缴税款,纳税人就需要自行处理纳税事宜。例如,企业因财务人员失误,未对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员工就需要自行申报纳税。
申报时间和要求:
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这意味着纳税人有相对较长的时间来准备申报和缴纳税款。
若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纳税人必须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通常是因为发现纳税人可能存在未申报或未足额缴纳税款的情况,纳税人需严格遵守通知要求,按时缴纳税款,否则可能面临税务处罚。
第三款: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适用情形: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 183 天的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如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等,需要进行申报纳税。
申报时间和要求: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这一规定为居民个人提供了较为充裕的时间来整理境外所得的相关信息,并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时,纳税人需要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四款: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适用情形:非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 183 天的个人。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需要自行申报纳税。
申报时间和要求: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例如,非居民个人在 2025 年 4 月从两家不同的中国境内企业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那么该非居民个人需要在 2025 年 5 月 15 日前,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 表)》。
第四款: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
适用情形:当纳税人决定移居境外并注销中国户籍时,其在中国的纳税义务需要进行清算。
申报时间和要求: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具体包括对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的所有应税所得进行全面梳理,计算应纳税额,结清欠缴或未缴的税款。如果纳税人存在分期缴税且未缴纳完毕的情况,也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尚未缴纳的税款。同时,纳税人还需要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的相关手续,如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等。这一规定可以有效防止境内非法财产向海外转移,确保税收的公平性和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