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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不同类型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法)条文内容解读内容主要来源于网络整合,仅供大家学习参考,实际应用请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条文内容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条文解读
这条规定了不同类型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法。本文将全面解读该条款的各项内容,包括居民个人综合所得、非居民个人所得、经营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及偶然所得的计算方法,同时详细解析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公益捐赠扣除的相关规定。
一、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的计算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是个人所得税法的核心内容,也是影响最广泛纳税人群体的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即每月5000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这一规定体现了个人所得税计算的基本框架:总收入减去各项法定扣除后形成应税所得。具体计算公式可以表示为:应纳税所得额=年度收入额-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这里的"年度收入额"对于综合所得而言,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收入,但需要特别注意后三项收入需要先转换为"收入额"。
累计预扣法是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的主要方法。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5000元/月)、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这种方法实现了按月计算税款,同时考虑全年累计收入与扣除的动态平衡。
对于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这一规定避免了新入职人员前期过度预扣税款的情况。
表:居民个人综合所得收入额计算规则
所得类型 |
收入额计算方法 |
备注 |
工资薪金所得 |
全额计入 |
按月预扣预缴 |
劳务报酬所得 |
收入×(1-20%) |
需注意连续性收入的认定 |
稿酬所得 |
收入×(1-20%)×70% |
享受额外优惠 |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收入×(1-20%) |
与技术转让相关的可能有特殊政策 |
值得注意的是,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这意味着对于这类低收入人群,在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有效减轻了其现金流压力。
汇算清缴是居民个人综合所得计算的最后环节。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需要汇总全年综合所得收入额,减除全年6万元的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计算全年应纳税额,与已预缴税款对比,多退少补。这一机制确保了全年税负的准确性,也提供了扣除项目补充申报的机会。
二、非居民个人所得的计算
非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对非居民个人所得的计算作出了专门规定,与居民个人相比,非居民个人的税收待遇存在显著差异,主要体现在扣除项目和计税方式上。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与居民个人每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看似相同,但实际上非居民个人无法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部分扣除项目,导致其实际税负通常高于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的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税率范围为3%至45%。
对于非居民个人而言,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与居民个人明显不同,居民个人的这三类所得可享受减除20%费用后的余额作为收入额(稿酬还能再减按70%计算),而非居民个人直接以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税负差异更为显著。不过,根据搜索结果,非居民个人的这三类所得在实际计算时,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则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非居民个人的税收计算还涉及其在中国境内停留时间长短的不同处理。根据停留天数的不同,非居民个人的税收待遇可分为三个层次:
1、不超过90天的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非居民个人,仅就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并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的计算公式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境内支付工资薪金数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公历天数。
2、超过90天但不满183天的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超过90天但不满183天的非居民个人,取得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取得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的计算公式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公历天数。
3、满183天成为居民个人:当无住所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时,其身份将转变为居民个人,需要按照居民个人的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
对于非居民个人高管人员,税收计算有特殊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高管人员,其取得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是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为当月境内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收入额。而在境内居住累计超过90天但不满183天的高管人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且不是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部分外,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不办理汇算清缴,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这一规定简化了非居民个人的纳税程序,但也意味着他们无法像居民个人那样通过汇算清缴调整全年税负。
三、经营所得的计算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一规定确立了经营所得计算的基本原则,即允许纳税人扣除与经营活动相关的合理支出后计算应税利润。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这里所称的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这一定义与企业所得税中对相关概念的定义基本一致,体现了生产经营活动税收处理的一致性。
对于个体工商户而言,经营所得的计算相对直接,以全年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但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其经营所得的计算则需先依据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计算利润,再进行调整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值得注意的是,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如果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这一规定将经营所得与个人基本生活费用扣除联系起来,减轻了无其他稳定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等群体的税收负担。
经营所得的扣除项目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真实性原则:所有扣除必须是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的支出
·合法性原则:扣除项目必须符合国家
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理性原则:支出的规模和比例应当符合正常经营活动的常规
在具体操作层面,经营所得的成本费用扣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1.营业成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实际发生的成本
2.营业费用: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3.管理费用:组织和管理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4.财务费用:筹集资金发生的各项费用
5.税金:除个人所得税和不允许扣除的税金外的各种税费
6.损失: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资产损失和其他损失
对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这一规定赋予了税务机关在纳税人账证不全情况下的核定权,有助于防止税收流失。
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至35%。与综合所得相比,经营所得的最高税率较低,但最低税率较高,整体税负水平取决于具体收入规模。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四、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的计算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对财产性所得的计算作出了专门规定,包括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两类。这两类所得虽然都属于财产性收入,但计算方式存在显著差异。
(一)财产租赁所得的计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财产租赁所得的计算分为两种情况: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
2.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这里的"每次"如何确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这意味着即使在一个月内多次收取租金,也应合并计算,适用上述扣除标准。
财产租赁所得的计算公式可以表示为:
·当月租金收入≤4000元:应纳税所得额=租金收入-800元
·当月租金收入>4000元:应纳税所得额=租金收入×(1-20%)
在计算财产租赁所得时,纳税人还可以扣除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和修缮费用。根据相关规定,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如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等,可凭完税凭证从租赁收入中扣除。同时,纳税人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每月最高800元为限,超过部分可递延至以后月份扣除)也可以扣除。
(二)财产转让所得的计算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一规定确立了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的基本框架: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收入-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财产原值的确定是计算财产转让所得的关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不同类型的财产规定了不同的原值确定方法:
1.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2.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3.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4.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5.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
纳税人如果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财产原值。对于房屋原值的确定,各地税务机关通常会有更详细的规定,包括购房价格、装修费用、贷款利息等是否计入原值的具体标准。
合理费用是指转让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包括增值税、印花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中介服务费、资产评估费等。这些费用必须与转让行为直接相关,且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
表:不同类型财产转让所得的特殊规定
财产类型 |
原值确定 |
费用扣除 |
特殊政策 |
上市公司股票 |
买入价+相关费用 |
转让税费 |
持股期限影响税率 |
住房 |
购房价格+相关税费+装修费用 |
转让税费 |
"满五唯一"免税 |
艺术品 |
购买价格或评估价值 |
鉴定费、保险费等 |
需提供合法来源证明 |
土地使用权 |
取得成本+开发费用 |
转让相关税费 |
可能涉及土地增值税 |
对于个人转让自用住房,国家有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相关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一政策旨在支持居民改善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但某些特殊财产转让可能适用不同税率,如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根据持股期限长短可能适用不同税率。纳税人应当在财产转让后及时申报纳税,避免因延迟纳税而产生滞纳金。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计算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意味着这两类所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扣除任何费用,直接以取得的收入全额作为计税依据。这一规定反映了对资本性所得和意外所得的特殊税收处理方式。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计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这类所得本质上属于资本性收益,税法对其采取了较为简单的计税方法:
1.应纳税所得额:以每次取得的收入全额计算,不得扣除任何费用
2.税率:适用比例税率,一般为20%
3.扣缴方式:通常实行源泉扣缴,由支付方代扣代缴税款
对于利息所得,存在一些免税政策。例如,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储蓄存款利息等可能享受免税待遇。这些政策旨在鼓励特定类型的投资或保护小额储蓄者的利益。
股息、红利所得的税收处理有以下特点:
·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股息红利: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非上市公司股息红利:直接按照收入全额适用20%税率。
六、偶然所得的计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具有偶然性质的所得。这类所得同样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允许扣除任何费用。偶然所得的主要特点包括:
1.征税范围:包括各类有奖竞赛、有奖储蓄、有奖销售、有奖征集等活动中的获奖所得,以及彩票中奖所得等
2.起征点:对于单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按20%税率征税
3.扣缴义务:支付奖金的单位或个人负有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偶然所得的"每次"如何确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这意味着即使同一活动中获得多项奖励,也应合并计算为一次所得。
七、特殊情况的处理
对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存在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规则:
1.转化形式的股息红利:企业以各种形式(如实物、有价证券等)向个人股东支付的分配,均应视为股息红利所得,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2.企业转增资本的税务处理: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或转增资本,个人股东获得的红股或转增资本部分,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3.集体所有制企业量化资产: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拥有所有权的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时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4.个人从投资基金分配中获得收益:不同类型的投资基金分配收益可能适用不同税收政策,如货币市场基金分红与股票基金分红的税务处理可能存在差异。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不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这类所得的税收征管主要依靠源泉扣缴制度,即由支付方在支付款项时代扣代缴税款,纳税人一般不需要自行申报,除非取得境外所得或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
八 、特殊收入项目的计算规则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除了规定各类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外,还针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特殊收入项目制定了专门的计算规则。这些规则体现了对不同性质收入的区别对待,也反映了国家通过税收政策调节收入分配的意图。
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计算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这一规定实际上为这三类所得提供了差别化的费用扣除标准。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劳务报酬所得:收入额=收入×(1-20%)
2.稿酬所得:收入额=收入×(1-20%)×70%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收入额=收入×(1-20%)
这意味着,对于一笔4000元的稿酬收入,其收入额计算为:4000×(1-20%)×70%=2240元,而非原始的4000元。这种"双重优惠"使得稿酬所得的税负明显低于其他类型的所得,体现了国家对文化创作活动的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居民个人而言,这三类所得在预扣预缴阶段和年度汇算阶段的处理方式不同:
·预扣预缴阶段: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40%的超额累进预扣率;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比例预扣率。
·年度汇算阶段:这三类所得并入综合所得,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已预缴税款可以抵扣。
对于非居民个人,这三类所得不并入综合所得,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十、公益慈善捐赠的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这一规定为个人公益捐赠提供了税收激励。
公益捐赠扣除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捐赠渠道:必须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进行捐赠。
2.捐赠用途:必须用于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
3.捐赠凭证:必须取得合法的捐赠票据。
4.扣除限额:一般捐赠的扣除限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的30%;特殊捐赠(如对农村义务教育、北京冬奥会等的捐赠)可全额扣除。
捐赠扣除的计算方法较为特殊。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这里所称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先计算出不含捐赠扣除的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在此基础上来确定30%的扣除限额,实际捐赠额不超过限额的部分可以扣除。
举例说明:
某纳税人2024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未考虑捐赠),当年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3万元。捐赠扣除限额为10万×30%=3万元,与实际捐赠额相等,因此可全额扣除。最终应纳税所得额=10万-3万=7万元。
对于分类所得(如偶然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的捐赠扣除,应当在计算该类所得时单独扣除,不得跨类别扣除,也不得结转到其他纳税年度扣除。
十一、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内容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对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作出了定义性规定:"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专项扣除主要包括:
1.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纳部分,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
2.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纳部分,一般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2%。
3.失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0.5%。
4.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不超过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2%,且不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上限。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同样,超过规定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部分也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专项附加扣除则包括以下项目及标准:
1.子女教育: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2.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每月400元扣除;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在取得证书当年按3600元定额扣除。
3.大病医疗: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用支出,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4.住房贷款利息: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按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5.住房租金:按城市规模分为每月800元、1100元、1500元三档定额扣除。
6.赡养老人:独生子女按每月2000元标准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1000元。
专项附加扣除的实施采取"纳税人申报、税务机关监管"的模式。纳税人应当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规定保存相关资料备查。税务机关可以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抽查,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的,责令改正并通知扣缴义务人;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
十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除了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外,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还提到了"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这类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这些扣除项目通常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和扣除标准:
1.年金扣除:个人缴付的年金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商业健康保险: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按照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标准在税前扣除。
3.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缴费阶段在不超过工资收入6%和1000元/月孰低的限额内进行税前扣除,投资收益阶段暂不征税,养老金领取阶段再按规定征税。
这些扣除项目的设立,旨在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个人进行长期养老储蓄和健康保障,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纳税人应当了解并合理利用这些扣除政策,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降低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