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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第18条(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规定)条文内容解读内容主要来源于网络整合,仅供大家学习参考,实际应用请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18条条文内容
第十八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18条条文解读
这条是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规定。
一、授权国务院规定相关办法
1、开征、减征、停征的决策权: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开征、减征、停征的权力赋予国务院,体现了税收政策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作为个人所得税的一个应税项目,其税收政策的调整需要综合考虑宏观经济形势、金融市场状况、居民收入水平等多方面因素。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灵活地作出决策。例如,在经济过热时,为了抑制通货膨胀,减少市场上的货币流通量,国务院可能会决定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个人所得税;而在经济低迷时期,为了刺激消费和投资,促进经济增长,可能会选择减征或停征该税种。
2、具体办法的制定:国务院不仅要决定是否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还要制定具体的征收办法。这些办法包括税率的确定、计税依据的明确、征收方式的选择等内容。以过往为例,1999 年 9 月 30 日国务院令第 272 号发布的《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免税情况等具体办法作出了详细规定。该办法规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取得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 20%的比例税率;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等。
二、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备案的意义:国务院制定的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具体办法需要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这一要求是为了保证税收政策的合法性和民主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国务院进行监督。通过备案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国务院制定的办法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
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国务院制定的办法存在与宪法、法律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提出意见并要求国务院进行修改或废止。
2、备案的程序要求:虽然目前搜索结果未详细说明备案的具体程序,但通常国务院在制定相关办法后,会按照法定程序将办法文本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收到备案材料后,会进行相应的审查和存档工作。
三、政策的历史沿革与现状
1、历史沿革:在过去的实践中,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有过多次调整。1999 年 11 月 1 日至 2007 年 8 月 14 日,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按照 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2007 年 8 月 15 日至 2008 年 10 月 8 日,减按 5%的比例税率征收;2008 年 10 月 9 日起,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 号),储蓄存款在 2008 年 10 月 9 日后(含 10 月 9 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现状:截至 2025 年 6 月,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 号),储蓄存款在 2008 年 10 月 9 日后(含 10 月 9 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一政策的实施,旨在鼓励居民增加储蓄,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