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在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中承担以下法定职责,并涉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征收机构的法定义务
1.依法征收
征收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程序征收社会保险费,不得擅自多征、少征或违反程序征收。例如,广东省明确要求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数据征收保费,并定期核对信息。
2.按时足额征收
征收机构需确保社保费在规定时间内足额收缴,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或减免。如用人单位逾期未缴,征收机构可加收滞纳金(通常为每日万分之五)。
3.定期告知缴费情况
征收机构应定期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反馈缴费记录,保障双方的知情权。例如,通过社保对账单或电子通知等形式告知缴费明细。
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1.登记与申报
用人单位需在成立30日内办理社保登记,并在用工30日内为职工申报参保。未履行义务的,可能面临1-3倍罚款及责任人罚款。
2.代扣代缴责任
用人单位须按月代扣代缴职工社保费,并向职工提供缴费明细。未履行的,职工可向社保机构投诉。
三、法律后果与救济途径
1.强制征缴措施
若用人单位欠缴社保费,征收机构可依次采取以下措施:
责令限期补缴;
查询其银行账户并申请划拨保费;
要求提供担保或签订延期协议;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扣押、拍卖财产抵缴)。
2.争议处理
行政投诉:劳动者应优先向社保征收机构举报,而非直接起诉(如案例
中法院裁定此类争议属行政管理范畴)。
行政复议/诉讼:若对征收机构行为不满,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四、实践意义
该条款通过明确征收机构的责任与用人单位的义务,构建了社保费征收的法治化框架,既保障了社保基金的稳定运行,也强化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例如,张某通过向征收机构投诉成功追缴社保费的案例,体现了法律的实际应用。
总结:第六十一条通过规范征收流程、强化监管措施,确保社保费“应收尽收”,同时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了清晰的维权路径。任何一方未履行义务,均可能面临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