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明确了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及程序,具体解读如下:
一、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1.自行申报与按时足额缴纳
用人单位需主动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基数、人数等信息,并在每月规定期限内(如每月25日前)通过税务部门完成社保费缴纳。缴费需以货币形式全额支付,不得以实物抵扣。若未履行义务,可能面临补缴、滞纳金及法律责任。
2.代扣代缴职工社保费
职工个人应缴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工资中代扣代缴,且单位需按月提供缴费明细(如缴费基数、险种比例等),保障职工知情权
。若单位未代扣或职工垫付费用,职工可要求单位赔偿损失。
3.禁止随意缓缴或减免
非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重大政策调整等法定事由),用人单位不得缓缴或减免社保费。社保费与待遇直接挂钩,欠缴可能导致职工待遇暂停。
二、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方式
1.自主缴费渠道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可直接向社保费征收机构(如税务部门)缴纳社保费,无需通过用人单位。
2.缴费选择与标准
职工社保: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在社平工资60%-300%间自主选择,缴费比例为20%。
居民社保:按年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选择当地公布的具体档次。
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可单独参保,缴费比例及待遇与职工医保一致(如寿光市2025年医保缴费比例为7%-10%,不同比例对应生育津贴等权益)。
3.缴费灵活性
缴费方式支持按月、季、年缴纳,部分地区(如山东寿光)推行线上办理(微信、支付宝等),简化流程。
三、法律责任与权益保障
用人单位违规后果:欠缴社保费将影响职工待遇(如医保报销、生育津贴),职工可投诉并要求单位补缴;若单位拒绝,职工可通过民事诉讼追偿垫付费用。
灵活就业人员权益: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且达到退休年龄,可领取养老金;医保断缴将暂停待遇,补缴后可恢复。
总结
第六十条通过明确用人单位的强制缴费义务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自主参保路径,保障了社保基金的稳定运行及个人权益。用人单位需严格遵守申报、代扣代缴等程序,灵活就业人员则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参保类型及缴费方式,确保社会保障的连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