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以下是详细解读:
一、适用情形
当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社保缴费基数或未及时申报缴费时,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将采取临时核定缴费额的措施。此条款适用于以下情况:
1.未主动申报: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申报社保缴费基数或人数;
2.申报不实:瞒报、漏报职工人数或缴费基数,导致少缴社保费。
二、处理规则
1.临时核定缴费额
若用人单位未申报,社保征收机构将按**上月缴费额的110%**核定当期应缴数额。例如,上月缴费额为10万元,本月临时核定金额为11万元。
目的:通过适度高估(增加10%),督促用人单位及时申报,避免故意少缴行为。
2.补办申报后的结算
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社保机构将根据实际工资总额、职工人数等数据重新核定应缴金额,并与临时核定金额进行多退少补。
三、法律后果
1.滞纳金与罚款
若用人单位未在限期内补缴,社保机构可加收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可能被处以欠缴金额1-3倍的罚款(《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情节严重者(如经责令仍拒不缴纳),社保机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信用影响
未依法申报可能被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影响企业征信。
四、操作实务
1.补办申报流程
材料准备:需提交职工工资表、劳动关系证明、补缴申请表等。
办理渠道:可通过社保经办机构窗口或线上平台(如电子税务局)提交申请。
2.争议处理
若对核定金额有异议,用人单位可提供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表等证据申请复核。
五、政策意义
1.保障社保基金稳定:防止用人单位通过不申报或少报逃避缴费义务,确保社保基金可持续性。
2.强化企业责任:通过经济手段(滞纳金、罚款)倒逼企业合规参保。
3.维护职工权益:确保职工社保待遇(如养老金、医保报销)不受企业违规行为影响。
总结
第六十二条通过“临时核定+补办结算”的机制,平衡了行政效率与企业权益,既保障社保费征收,又为用人单位提供纠错机会。企业应重视申报义务,避免因疏忽或故意违规承担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