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九条是关于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的规定,主要从以下两方面对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作出规定:
一、政府征收责任强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这体现了政府在保障社保基金稳定运行中的主体责任。社会保险费是社保制度的核心资金来源,其足额征收直接关系到参保人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政府需通过完善征管机制、优化资源配置等措施,确保征收效率。
二、统一征收制度设计
1.统一征收内涵
实现"五险统征",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费合并征收,改变过去部分险种分散征收的模式。此举有利于消除制度壁垒,提升征管效率。
2.实施路径规划
征收模式选择:采取"税务征收、财政管理、社保发放"的治理体系,具体由国务院规定。实践中存在两种模式: 全责征收模式:税务部门负责核定与征收(如湖南等地) 代收模式:社保部门核定、税务部门代征(如北京等地)
过渡安排:允许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分步实施,避免政策突变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目前全国多数地区已采用"社保核定、税务征收"模式。
配套制度支撑: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征收机构职责
税务部门依托金税工程强化数据比对,遏制少缴漏缴行为
建立滞纳金制度(日万分之五)和强制执行措施保障征收
该条款通过明确政府职责和征收机制,构建了社保基金可持续运行的制度基础,同时为后续改革预留弹性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