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是关于用人单位未履行社会保险登记义务的法律责任规定,其核心内容及解读如下:
一、法律条款内容
第八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适用情形
1.未办理登记的情形
用人单位成立后未登记: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登记。逾期未办理即构成违法。
用工后未为职工登记:用人单位应在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保登记(第五十八条)。未办理的,同样适用第八十四条。
2.例外情况
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导致无法按时登记的,可申请缓缴或减免,但需经社保行政部门批准。
三、法律责任解析
1.责令限期改正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如人社局)发现违法行为后,首先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补办登记。此阶段为行政命令,不涉及罚款。
2.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的罚款: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为基数,按1-3倍比例处罚。例如,若某单位应缴社保费为10万元,则罚款可能在10万至30万元之间。
对责任人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如HR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罚款范围为500-3000元。
3.“双罚制”的特殊性
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单罚制”(仅处罚责任人)不同,社会保险法实行“双罚制”,既追究单位责任,也追究个人责任,强化了法律威慑力。
四、执法主体与程序
1.执法主体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查处,而非社保经办机构。
2.程序要求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需依法调查取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复议或诉讼权利。
五、与其他法律条款的关联
若用人单位因未登记社保而无法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需同时适用《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2.与《社会保险法》其他条款的联动
若用人单位逾期未补缴社保费,可能触发第八十六条(滞纳金及罚款)或第八十七条(骗取社保基金的法律责任)。
六、实务建议
1.用人单位合规要点
及时登记:确保成立后30日内完成社保登记,用工后30日内为职工办理登记。
定期核查:核对社保缴费记录,避免遗漏或错误。
2.劳动者维权途径
可向社保行政部门举报,或通过劳动仲裁、诉讼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
七、典型案例参考
案例1:某企业成立后未办理社保登记,被责令限期改正后仍拒不执行,最终被处以应缴社保费2倍的罚款,并对主管罚款2000元。
案例2:某公司以员工自愿放弃社保为由未登记,被认定违法,需补缴社保费并支付滞纳金。
总结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通过“双罚制”强化了用人单位的社保登记义务,旨在保障劳动者权益和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用人单位需严格遵守登记时限,避免因违法面临高额罚款。劳动者也应主动监督单位缴费情况,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