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第92条(用人单位劳动安全与卫生责任的规定)条文内容解读内容主要来源于网络整合,仅供大家学习参考,实际应用请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2条条文内容
第九十二条 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2条条文解读
这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劳动安全与卫生责任的规定,以下为您详细解读:
一、条文主旨
该条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安全、卫生的劳动环境中工作,明确用人单位在劳动安全设施、劳动卫生条件、劳动防护用品及保护设施提供方面的义务,以及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劳动安全与健康权益的重视和保护。
二、具体内容解读
1.用人单位义务
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达标:用人单位必须确保其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劳动安全设施如防护栏、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卫生条件包括工作场所的通风、照明、噪音控制等。这是用人单位不可推卸的责任,是保障劳动者安全生产的基础。
提供必要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用人单位有义务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鞋、护目镜、耳塞等,以及劳动保护设施,如防尘设备、防毒面具等。这些用品和设施能够帮助劳动者减少职业危害,保护其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法律责任
责令改正:一旦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发现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将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责令改正不是一种行政处罚,而是一种补救性的行政责任,要求用人单位消除违法状态,恢复合法状态。
罚款:在责令改正的同时,相关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罚款的具体标准在不同地区和不同情况下可能有所不同。例如,过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现已失效)规定,用人单位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或未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定期检查身体的,应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不过现在需依据现行有效的
法律法规执行。
责令停产整顿:对于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其停产整顿。停产整顿是一种较为严厉的处罚措施,将迫使用人单位正视劳动安全问题,加大投入,改善工作环境,确保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例如,当用人单位多次违反规定且拒不改正,或者其违法行为已经对劳动者的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时,可能会被责令停产整顿。
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用人单位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例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执行主体与程序
执行主体: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是执行该条款的主体。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他有关部门则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对相关领域进行监管。各部门之间相互协作,形成监管合力,确保用人单位遵守法律规定。
执行程序:一般来说,相关部门在接到劳动者投诉或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后,会进行调查核实。一旦确认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就会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如果用人单位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总之,《劳动法》第九十二条为劳动者提供了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的法律保障,促使用人单位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减少劳动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