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规定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以下为你详细介绍相关情况:
一、安全审查范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军工及军工配套企业,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企业,以及关系国防安全的其他单位;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企业,且取得实际控制权的,才需要进行安全审查。这里对实际控制权作了具体规定,一般参股投资不涉及实际控制权的转移。
二、安全审查内容
1.国防安全方面:包括对国防需要的国内产品生产能力、国内服务提供能力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影响。
2.国家经济稳定运行方面:审查并购交易是否会对国家经济的稳定运行产生不良影响。
3.社会基本生活秩序方面:考量并购交易是否会影响社会基本生活秩序。
4.关键技术研发能力方面:关注并购交易对涉及国家安全关键技术研发能力的影响。
三、安全审查工作机制
1.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具体承担并购安全审查工作。
2.牵头部门与参与部门:联席会议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根据外资并购所涉及的行业和领域,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并购安全审查。
3.主要职责:分析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对国家安全的影响;研究、协调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需要进行安全审查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交易进行安全审查并作出决定。
四、安全审查程序
1.申请与提请审查: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按照通知规定,由投资者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对属于安全审查范围内的并购交易,商务部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请联席会议进行审查。
2.建议审查: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全国性行业协会、同业企业及上下游企业认为需要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可以通过商务部提出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建议。联席会议认为确有必要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可以决定进行审查。
3.一般性审查:联席会议对商务部提请安全审查的并购交易,首先进行一般性审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进行。联席会议收到商务部提请安全审查的并购交易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如有关部门均认为并购交易不影响国家安全,则不再进行特别审查,由联席会议在收到全部书面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书面通知商务部。
4.特别审查:如有部门认为并购交易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影响,联席会议应在收到书面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特别审查程序。启动特别审查程序后,联席会议组织对并购交易的安全评估,并结合评估意见对并购交易进行审查,意见基本一致的,由联席会议提出审查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由联席会议报请国务院决定。联席会议自启动特别审查程序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别审查,或报请国务院决定。审查意见由联席会议书面通知商务部。
5.其他规定:在并购安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可向商务部申请修改交易方案或撤销并购交易。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行为对国家安全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联席会议应要求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终止当事人的交易,或采取转让相关股权、资产或其他有效措施,消除该并购行为对国家安全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