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是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的规定。
以下是对这一条款的详细解读:
一、条款背景与目的
在市场经济中,经营者集中是常见且可能具有重大影响的经济行为。一方面,合理的经营者集中能够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生产效率、促进创新,从而推动经济发展;另一方面,若经营者集中可能导致市场垄断、排除或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破坏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因此,反垄断法需要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审查。当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经过审查,认为经营者集中虽存在一定不利影响,但整体上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作出不予禁止的决定。然而,为最大程度降低集中对竞争的不利影响,充分保护和促进市场竞争,该条款赋予了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权力。
二、适用前提
经营者集中已通过初步审查:只有在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审查后,认定该集中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者虽然存在一定不利影响,但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才会进入是否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考量阶段。
存在不利影响:即便经营者集中被判定不予禁止,也意味着其或多或少仍会对竞争产生一些不利影响,如可能导致市场份额过度集中、减少市场竞争、提高市场进入壁垒等,这些不利影响需要通过附加限制性条件来加以减少。
三、限制性条件的种类
根据《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限制性条件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结构性条件:剥离有形资产,知识产权、数据等无形资产或者相关权益(如特定药品业务、在研药品项目、药品研发平台、药品研发数据、药品核心研发团队、药品生产上市许可资质)等。剥离业务一般应当具有在相关市场开展有效竞争所需要的所有要素,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关键人员以及客户协议或者供应协议等权益。剥离对象可以是参与集中经营者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或者业务部门等。例如,在某些并购案件中,执法机构可能要求合并方剥离其某一特定业务部门,以消除对市场竞争的不利影响。
2.行为性条件:
开放相关设施与技术:开放其网络或者平台等基础设施、许可关键技术(包括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其他知识产权)。比如,一家拥有先进技术的企业进行集中后,执法机构可能要求其向竞争对手开放相关技术,以促进市场竞争和技术进步。
终止特定协议:终止排他性或者独占性协议。这种协议可能会限制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或与特定经营者进行交易,通过终止此类协议,可以增加市场的竞争程度。
保持独立运营:要求集中后的企业保持独立运营,避免通过不正当手段排除或限制竞争。例如,规定集中后的企业不得与关联方进行排他性的业务合作,以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
修改平台规则或算法:对于涉及平台经济领域的经营者集中,执法机构可能要求修改平台规则或者算法,以保障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竞争环境。例如,防止平台利用算法进行不公平的推荐或定价。
保障供应与价格稳定:承诺保障相关产品或服务的供应,稳定价格水平,防止因集中导致供应短缺或价格大幅上涨等情况,保护消费者利益。
3.综合性条件:将结构性条件和行为性条件相结合。例如,在要求经营者剥离部分业务的同时,还要求其开放相关技术或平台,以实现更全面地减少集中对竞争的不利影响。
四、条件的实施与监督
经营者提出方案:通常情况下,参与集中的经营者需要主动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提出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承诺方案。该方案应详细说明拟采取的限制性措施及其实施计划。
执法机构评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会对经营者提出的承诺方案进行全面评估,重点审查其有效性、可行性和及时性。评估过程中,执法机构可能会采用多种方式征求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经营者、消费者的意见,如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听证会、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等。
监督执行:一旦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决定作出,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承诺方案执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会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若经营者违反承诺,执法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等,以确保限制性条件得到有效落实。
五、国际比较与借鉴
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是世界各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经营者集中常用的一种方式。绝大多数申报后被审查发现具有反竞争效果的集中,都附加一定的限制性条件才被批准。不同国家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具体实践中,会根据本国的市场情况和法律制度,采用不同的限制性条件和实施方式,但总体目标都是为了减少集中对竞争的不利影响,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六、意义与影响
保护市场竞争:通过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能够有效降低集中对市场竞争的负面影响,防止市场垄断的形成,保护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利益,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
平衡企业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该条款既考虑了企业通过经营者集中实现规模经济、提高效率等合理需求,又注重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竞争环境,实现了企业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提升反垄断执法的科学性与灵活性:赋予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是否附加限制性条件以及附加何种条件的权力,使反垄断执法能够更加灵活地应对不同类型和复杂程度的经营者集中案件,提高执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