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为保障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预防因规划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本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为规划审批部门的规划决策提供环境影响方面的科学依据。
审查小组应当从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综合考虑专项规划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客观、公开、公正地对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后,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基础资料、数据的真实性;(2)评价方法的适当性;(3)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可靠性;(4)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5)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的合理性;(6)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审查意见应当经审查小组四分之三以上成员签字同意。审查小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录和反映。
为保证审查小组的专业性、客观性、公正性,本条第2款规定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规定,审查小组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少于二分之一的,审查小组的审查意见无效。审查小组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地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审查小组的召集部门不得干预。为了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的管理,保证审查活动的公平、公正,2003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专家库分为国家库和地方库。国家库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设立和管理。地方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和管理。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满足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专家专业、行业分类;(2)具备随机抽取专家的必要设施和管理系统软件;(3)设有负责日常管理和设施维护的机构和人员。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在本专业或者本行业有较深造诣,熟悉本专业或者本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和动态;(2)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能够认真、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3)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技术规范和要求;(4)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五年以上;(5)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审查工作。参加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本着科学求实和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在规定的期限内客观、公正地提出审查意见,并对审查结论负责。参加审查小组的专家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审查公正情况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的专家,不得作为该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小组的成员。参加审查小组的专家有权根据审查小组的分工和要求,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本条第3款是授权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的规定。本条第1款、第2款对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的审批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作了具体规定,但对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省级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而是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本法实施后,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了《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对列入国务院规定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以及依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作出具体规定。根据该审查办法的规定,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在作出审批专项规划草案的决定前,应当将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30日内,会同专项规划审批机关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参加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设立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行业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实施该专项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的合理性和准确性;(2)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可行性、有效性及调整建议;(3)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评价结论的基本评价;(4)从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对专项规划的合理性、可行性的总体评价及改进建议。审查意见应当如实、客观地记录专家意见,并由专家签字。专项规划审批机关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审查,专项规划审批机关不得审批专项规划。在审批中未采纳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