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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4条(存档备查)条文内容及释义

2024-12-26 16:57 admin
本文介绍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4条(存档备查)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4条条文内容

 
  第十四条 审查小组提出修改意见的,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应当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4条条文释义


  本条第1款为2016年修改新增内容。规划环评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本质就是分析、预测和评估规划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提出对策措施,从而为规划草案的优化调整和规划审批提供环境方面的决策依据。要落实规划环评的结论和审查意见,首先就要在规划草案的修改完善中予以采纳,这样也为规划审批机关的决策打好基础。如果规划环评做了不用,不把结论和审查意见真正融入规划草案的修改完善中,那么规划环评和规划就成了“两张皮”,规划环评制度从决策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也会落空。因此,本条增加一款规定,审查小组提出修改意见的,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应当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对专项规划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目的是对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为避免环境影响评价流于形式,难以切实发挥作用,本条明确规定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本条中“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是指规划审批机关,即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对审查规划草案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性意见和审查小组的审查意见,将其作为是否批准规划的重要考虑因素。如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认为该规划草案符合环境保护要求,规划审批机关经审查予以认可的,应当作为批准规划草案的重要依据;如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认为该规划草案的内容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或者应当加以修改的,如果规划审批机关从发展的要求,经济、技术的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认为所提出意见是正确的、合理的,则应作出不予批准该规划草案、要求编制机关作进一步修改后重新报批的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中“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并不意味着规划审批机关一定要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是否同意规划审批,需要规划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经济和社会效益、公众意见等各种因素加以综合考虑。因此,本条第3款规定,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规划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逐项就不予采纳的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备查。除依法需要保密的情况,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可以申请对说明情况进行查阅。
 
 

标签: 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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