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30日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僵尸企业”破产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充分发挥破产审判拯救和退出市场主体的职能作用,优化资源配置,提升企业质效,净化市场信用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等法律、
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僵尸企业”出清和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1.处置“僵尸企业”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对通过市场手段或行政手段不能实现出清的,人民法院要做好“僵尸企业”司法处置。
2.在“僵尸企业”司法处置过程中,对于经营管理虽存在困难,但仍具备运营价值的“僵尸企业”,依法开展破产重整救治;对救治无望的“僵尸企业”,及时进行破产清算或强制清算。
3.在“僵尸企业”司法处置过程中,要切实做好债务处置风险防范,防止逃废债务,防范金融风险;切实做好职工安置风险防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切实做好国有资产流失风险防范,以市场化公开交易的方式处置国有企业资产。
二、工作规程
(一)案件受理
4.“僵尸企业”案件要严格依法受理。立案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法律规定的,应按《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类型及代字标准》,以“破申”作为案件类型代字编制案号,当场登记立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予释明,并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应当补充、补正的材料,补充、补正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申请人按要求补充、补正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破产案件,应当及时依法登记立案。不得以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财产状况不清、账册、重要文件缺失等为由不予受理,不得在法定条件之外设置障碍。
立案部门登记立案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负责审理破产案件的审判业务部门。
(二)管理人工作
5.依法依规选任管理人。根据“僵尸企业”破产案件实际情况和国资部门的意见建议,合理确定由清算组或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指定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应与企业主管部门做好沟通,由相关主管部门牵头,结合实际统筹安排财政、人社、国土、规划、税务、信访等部门人员参加清算组。
6.督促管理人及时进驻接管。管理人应自收到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开展破产企业接管工作,十日内完成接管工作,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接管报告;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安排管理人接管,并依法督促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高管及时全面配合管理人接管工作;如遇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接管,管理人应向人民法院书面说明有关情况。
7.支持保障管理人履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债务人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单独或综合采取拘传、罚款、限制出境、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
(1)债务人及其有关人员违反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拒不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
(2)债务人及其有关人员违反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隐匿、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
(3)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
(4)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
(5)其他不履行协助、配合义务应采取强制措施的。
(三)债权申报与审查
8.通知债权人。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之内,尽快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已知债权人可以根据债务清册、财务报告、清算报告、生效裁判文书等能够明确债权人信息的材料来确定。人民法院应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及其他媒体同时发布公告。
9.申报期限。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及时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的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少于三十日,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对于简单破产案件可缩短申报期限。
10.职工债权审查。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企业所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属于企业的职工债权。
11.社保税费申报审查。破产企业欠缴的除职工债权以外的社会保险费和所欠税款,由有关征管机关申报。管理人应当根据破产企业财务资料及申报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记载于债权表。
12.债权核查与确认。管理人应自债权申报期届满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债权审查工作,并制作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对于债权人会议核查无异议的债权,管理人应在会后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无异议债权表,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四)破产财产评估与处置
13.管理人可以选择通过司法委托方式在人民法院相关名册中选定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鉴定、审计和评估,也可以与人民法院相关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其他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自行协商确定。管理人自行选择的中介机构,应当优先从人民法院相关名册中挑选,并以公开挑选方式经债权人会议同意。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前决定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且费用不得高于司法委托产生的费用。
14.债务人财产评估,经债权人会议同意,管理人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采取债权人会议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无法通过以上四种方式确定参考价或者委托评估费用过高的,可以经债权人会议同意,由管理人根据市场交易价格、财产数据等估算财产处置参考价。
15.对于执行部门通过“执转破”程序移送的“僵尸企业”案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管理人在议价、询价、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发布拍卖公告或者直接进入变卖程序,拍卖、变卖时未超过有效期6个月的,无需重新确定参考价,但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16.管理人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积极引导债权人会议优先利用网络拍卖、综合运用拍卖、变卖、实物分配、债权分配等多种财产处置方式高效、便捷、公开、透明处置破产财产,提高破产财产变价率。
法律法规对特定财产处置方式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
(五)破产终结
17.无产可破案件终结。破产申请受理后,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或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五日内裁定宣告企业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18.无法清算案件终结。因账册、合同、职工档案等资料灭失或严重缺失,导致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的,经管理人调查核实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在向出资人或主管部门告知其应承担的相应民事责任的前提下,可以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基于以上情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应在裁定书中列明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的原因,并说明可能出现的遗留问题的处理途径。
19.分配完毕终结。管理人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完毕后,应在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申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20.破产企业注销。终结破产程序裁定发出后,人民法院应督促管理人及时办理企业注销手续,并将相关注销文件归入破产案件档案。
(六)快速审理机制
21.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财产状况清晰且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僵尸企业”破产案件,应当适用快速审理机制:
(1)执行部门已查实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移送破产;
(2)债务人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破产费用的;
(3) 债务人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经清算,债权债务关系简单,无资产或者资产较少;
(4)债务人无财产或财产较少,且账簿、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主要管理人员下落不明。
三、工作要求
22.人民法院内部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僵尸企业”司法处置工作,立案、破产审判、执行、审判管理、司法委托等部门要贯彻“僵尸企业”案件优先受理、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的原则,确保“僵尸企业”司法处置工作高效快捷完成。
23.充实破产审判力量。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工作考核中充分考虑破产案件的特殊性,在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单独绩效考核的通知》基础上,完善部门考核、人员考核和案件考核机制,确保有破产案件专业审判团队负责破产和强制清算工作。
24.全省各级法院应紧紧依靠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加强府院联动,完善司法与行政协调机制,依法发挥政府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的作用,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解决破产过程中维护社会稳定、经费保障、信用修复、企业注销等问题,推动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9年10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