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明确规定了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其核心内容及解读如下:
一、法律条款原文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核心内容解读
1. 适用范围
主体范围:既包括个人(如参保人、受益人),也包括用人单位、医疗机构、社保服务机构等主体。
行为性质:针对通过虚构事实、伪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保待遇的行为。
2. 违法行为类型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人社部令第48号)第三十二条,具体包括:
虚构参保条件:如伪造劳动关系、身份证明或冒用他人证件违规补缴社保。
伪造档案或证明:篡改年龄、工龄、病历等材料骗取养老保险或工伤待遇。
冒领或重复领取:如冒用他人身份就医、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或已故人员家属未及时申报停发养老金。
其他欺诈行为:如伪造医疗票据、虚假工伤认定等。
3. 法律责任
经济处罚:
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保金;
处以骗取金额 2至5倍罚款,罚款力度高于一般违法行为,体现法律威慑力。
附加责任:
对涉事单位或个人,可能解除社保服务协议、吊销执业资格(如医疗机构或中介机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诈骗罪)。
4. 法律后果的严重性
信用惩戒:违法行为可能被记入信用档案,影响个人或单位在招投标、信贷等领域的资格。
刑事责任衔接:若骗取金额较大(如超过3000元)或情节恶劣,可能触犯《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按诈骗罪量刑,最高可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典型案例与执法实践
案例1:何某伪造父亲病历骗取工伤保险待遇38.78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案例2:冒用他人社保卡就医、虚构劳动关系参保等行为,均被认定为违法并追责。
四、立法目的与意义
1.维护社保基金安全:通过严惩骗保行为,减少社保基金流失,保障制度可持续性。
2.强化社会公平:防止少数人通过欺诈手段侵占公共资源,维护全体参保人的权益。
3.推动法治建设:明确法律责任,增强公众对社保制度的信任,促进依法参保和依法行政。
五、延伸思考
执法难点:如何精准识别隐蔽性强的欺诈行为(如伪造电子档案)?需加强跨部门数据共享与技术监管。
配套措施:需完善社保信用体系,将骗保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总结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通过高额罚款与刑事责任的双重震慑,严厉打击骗保行为,是维护社保基金安全和制度公平的重要法律武器。公众需严格遵守参保规定,用人单位和中介机构亦应恪守法律底线,共同守护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康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