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导致职工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并附详细解读:
一、故意犯罪
认定标准:
职工因本人实施故意犯罪行为(如故意伤害、抢劫等)导致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需注意:
1.主观故意:仅限职工本人故意犯罪,若因他人故意犯罪导致职工受伤(如见义勇为),仍可认定为工伤。
2.司法判定:是否构成故意犯罪需由司法机关根据《
刑法》判定,社保部门无权直接认定。
3.例外情形:过失犯罪(如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如未达犯罪程度)仍可认定为工伤。
二、醉酒或吸毒
认定标准:
1.醉酒:需通过血液酒精含量检测(≥80mg/100ml)确认,醉酒状态下行为失控导致的伤亡不认定为工伤。
2.吸毒:包括药物滥用和依赖,因吸毒导致判断力下降而受伤的,排除工伤认定。此条款在《社会保险法》修订时仍保留,未因《工伤保险条例》删除“违反治安管理”而放宽限制。
三、自残或自杀
认定要点:
1.主观故意:职工故意通过自残(如用利器伤害自己)或自杀导致伤亡,与工作无直接关联,后果自行承担。
2.排除关联:即使自残/自杀发生在工作场所,只要行为与工作职责无关,均不认定为工伤。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兜底条款:
授权法律和行政法规根据社会发展补充其他不认定工伤的情形(如未来可能新增的高风险运动职业豁免等),确保制度灵活性。
法律意义与实务提示
1.保障公平性:排除主观恶意或违法行为导致的伤亡,维护工伤保险基金安全。
2.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或社保部门需提供证据证明职工存在上述情形(如酒精检测报告、司法判决等)。
3.争议处理:若对“故意犯罪”“醉酒”等认定有争议,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解决,最终以司法机关结论为准。
建议用人单位在处理工伤认定时,严格依据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书面结论,避免主观判断引发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