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的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之前的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是由政府来承担的。这意味着,对于这部分职工,政府会负责支付他们在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此外,该法律条款还规定,当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的情况时,政府有责任给予补贴。这是为了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不受损害。
具体来说,以下是相关内容的详细解释:
一、视同缴费年限的政府责任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的工龄(即“视同缴费年限”),虽未实际缴费,但期间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背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1990年代前),职工无需个人缴费,但国家承认其工龄价值,将其折算为“视同缴费年限”纳入养老金计算。
意义:保障制度并轨时新旧群体的公平性,避免因历史原因损害职工权益。
二、基金支付不足时的政府补贴机制
当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需给予补贴,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1、法律依据:政府是养老金支付的最终责任人,以国家信用为制度兜底。
2、触发条件:当基金收支不平衡且出现当期缺口时。
3、补贴形式与标准:可能包括但不限于直接资金注入、税收优惠等多种措施。
具体标准和方案会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国家宏观政策进行调整。
实践保障:中央财政自1998年起建立补助机制,补贴金额从1998年的20亿元增至2012年的2100亿元(年均增长38%),未来将继续加大支持力度。
三、条款的现实意义
1.制度稳定性:通过财政补贴化解基金支付风险,维护参保人信心。
2.社会公平性:政府承担视同缴费年限费用,弥补了历史制度空白,保障“老人”与“中人”的养老权益。
3.财政责任:明确政府在养老保险中的长期投入义务,体现社会保障的公共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