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规则如下,结合权威解读和补充说明综合呈现:
一、用人单位的缴费义务
用人单位需按国家规定的 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金额全额记入 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工资总额定义:指用人单位支付给全体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等(依据《社会保险法》及实务执行标准)。
执行细则:若职工月工资低于当地缴费基数下限,系统自动按基数下限征收;高于上限则按上限执行,区间内按实际工资征收。
二、职工的缴费义务
职工按国家规定的 本人工资的比例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金额全额记入 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属性:属于个人专属储蓄账户,用于积累养老金权益,与统筹基金独立管理。
缴费基数范围:以本人工资为基准,但需符合当地缴费基数上下限规定(如四川省等地方政策)。
三、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规则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时:
1.缴费主体:由个人承担全部缴费义务。
2.账户分配:缴费金额按国家规定比例 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兼具社会共济与个人积累功能。
政策依据: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及分配规则由省级政府根据国家框架制定,各地可能存在差异。
四、制度设计原理
该条款体现 “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的养老保险模式:
统筹基金: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部分纳入,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实现代际互助。
个人账户: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部分积累,体现个人权益,用于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
注:具体缴费比例、基数上下限等执行标准需参照各省市最新政策。如需完整法律条文,可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