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采用“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其基金来源包括用人单位缴费、个人缴费及政府补贴等。以下结合相关条款及政策解读进行详细说明:
一、制度模式: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1.社会统筹部分
功能: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互助共济,主要用于支付当期退休人员的基础养老金。
资金来源: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额计入统筹基金(如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6%-20%缴费,具体比例由省级政府确定)。
运营方式:实行“现收现付制”,即当前在职人员的缴费直接用于支付已退休人员的养老金。
2.个人账户部分
功能:记录个人缴费积累,体现个人权益,用于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
资金来源:职工按本人工资的8%缴纳,全额计入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时,个人缴费部分按比例分别划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改革调整:2006年起个人账户规模统一调整为缴费工资的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
二、基金组成:三方责任共担
1.用人单位缴费
按国家规定的比例(通常为工资总额的16%-20%)缴纳,计入统筹基金。
2.个人缴费
职工按本人工资的8%缴纳,计入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按当地标准缴费,部分划入统筹基金、部分划入个人账户。
3.政府补贴
政府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补贴养老保险基金,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尤其在基金支付压力较大时提供支持。
三、覆盖范围与适用人群
强制参保群体:城镇各类企业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等,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
自愿参保群体: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可自愿参加并自行缴费。
特殊群体: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养老保险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四、制度意义与挑战
设计目标:通过社会统筹实现代际互助(年轻人缴费供养退休老人),个人账户体现多缴多得。
现实挑战:人口老龄化加剧及新生儿减少可能导致未来统筹基金支付压力增大,需依赖财政补贴或制度优化维持可持续性。
政策依据:
以上解读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相关政策文件。如需完整条款,可参考国务院社保主管部门发布的官方释义或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