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和缴费责任主体分为三类群体,以下是结合权威来源的详细解读:
一、职工群体(强制参保)
参保范围:
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缴费主体:
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承担单位应缴部分(通常为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0%左右);
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8%缴纳,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法律特征:
属于强制性参保,体现社会保险的互助共济性。
二、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保)
参保范围: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未在单位参保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如自由职业者)。
缴费主体:
由个人全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缴费基数通常参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一定比例(如20%)缴纳;
费用分别计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法律特征:
属于自愿参保,赋予灵活就业者平等参保权利。
三、公务员及参照管理人员(特殊规定)
参保范围: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群团组织工作人员。
缴费主体:
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办法,未纳入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体系。
2015年后,国务院已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实行与企业职工类似的统账结合制度(补充说明)。
补充说明
1.制度背景:
该条款明确区分不同群体的责任,旨在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解决历史遗留的“企业保险”问题。
2.账户设置:
职工缴费中个人部分计入个人账户,单位部分计入统筹基金;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按比例分别计入两者。
3.政策动态:
公务员养老保险改革后已与企业职工制度并轨,但具体细则仍由国务院规定。
提示:以上解读综合自社保部门及法律平台权威信息,各地实施细则可能存在差异,建议通过当地社保官网查询最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