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核心职责是提供社会保险服务,具体涵盖以下工作内容:
一、社会保险登记
1.用人单位登记
用人单位需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等材料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登记,经办机构应在15日内审核并发放登记证件。
2.职工参保登记
用人单位应在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保登记;未登记的,由经办机构核定其应缴社保费。
二、个人权益记录
1.记录与建档
完整记录参保人员缴费情况、用人单位缴费明细等数据,并妥善保管原始凭证。
2.权益告知
定期向参保人免费寄送个人权益记录单,确保信息透明。
三、社会保险待遇支付
1.待遇发放
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医疗报销等各项社保待遇。
2.资格核验
对领取待遇的人员进行资格认证与核定,确保合规性。
四、其他关键职责
1.咨询服务
免费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社保政策咨询。
2.基金公示与监督
定期公布社保基金收支情况,并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汇报运营状况。
3.稽核与投诉处理
核查社保费缴纳和待遇领取情况,受理举报投诉并移交职责外案件。
4.社保关系转移
办理跨地区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五、法律依据与定义
社会保险经办定义
指法定主体依法筹集管理社保基金、办理社保事务的公共服务总称。
注:以上解读综合了权威法律条文及政府文件,如需完整条款可查阅《社会保险法》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