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是关于女职工在哺乳期从事的劳动规定。
一、立法目的
该条款主要是基于对女职工特殊生理阶段权益的保护。女性在哺乳期,身体还处于恢复阶段,同时还要承担照顾婴儿的重任。国家通过此条规定,为女职工创造一个相对轻松、安全的工作环境,保障女职工的身体健康,确保婴儿能够得到良好的照料,促进女职工和婴儿的身心健康,也体现了法律对女职工这一特殊群体的关怀和保障,维护劳动关系的公平与和谐。
二、具体禁止内容解读
1.不得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依据《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 3869 - 1997),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7310.2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73%,即净劳动时间为350分钟,这类强度的劳动对身体负担较大。处于哺乳期的女职工身体较为虚弱,需要充足的休息和恢复,从事此类高强度劳动会过度消耗体力,影响身体恢复,也可能影响乳汁的分泌和质量,进而对婴儿的健康成长产生不利影响。例如,搬运较重的货物、长时间进行高强度的手工劳作等都属于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不得从事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有毒有害物质相关作业:如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这些有毒物质可能通过乳汁进入婴儿体内,对婴儿的生长发育造成严重危害,如导致婴儿智力发育迟缓、身体器官受损等。
特定行业生产作业:像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己烯雌酚生产的作业。抗癌药物具有很强的毒性,己烯雌酚也可能对婴儿的内分泌系统等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哺乳期女职工不能从事这类工作。
其他禁忌劳动:如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等。这些作业可能会对女职工的身体造成机械性损伤,或因身体不适增加发生意外的概率,同时也可能影响婴儿的健康。
3.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延长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意味着女职工需要在原本规定的工作时间之外继续工作,这会使她们身体更加疲惫,无法得到充分的休息和恢复。对于哺乳期的女职工来说,充足的休息对于身体恢复和保证乳汁供应至关重要。过度劳累可能导致身体免疫力下降,增加患病的风险,也会影响她们照顾婴儿的精力和质量。
夜班劳动:夜间人体的生理机能相对白天有所下降,哺乳期女职工身体更加虚弱,夜班劳动会打乱她们的正常生物钟,影响睡眠质量,进而影响身体健康和乳汁的正常分泌。而且夜间工作环境相对较暗,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不利于女职工和婴儿的健康。此外,夜间婴儿也需要母亲的照顾,安排夜班劳动会给女职工带来极大的不便。
三、法律意义
保障女职工健康:通过禁止女职工在哺乳期从事特定劳动和安排延长时间及夜班,能够有效减少女职工在工作中受到伤害的可能性,保护她们的身体健康,使她们能够在相对安全、适宜的工作环境中恢复身体和照顾婴儿。
促进母乳喂养:规定保障了女职工在哺乳期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母乳喂养,有利于婴儿获得充足的营养,促进婴儿的健康成长,体现了对母婴健康的重视。
推动社会文明进步:这一规定反映了社会对女职工权益的重视,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它有助于营造一个尊重女性、保护女性的社会氛围,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四、法律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这一规定,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禁止的劳动、延长工作时间或夜班劳动,根据《劳动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可能会面临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如责令改正、罚款等。同时,女职工也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违法行为,并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