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是关于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规定,以下为你详细解读:
一、裁员适用条件
1.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
法定整顿期间的界定:指依据《破产法》和《
民事诉讼法》进入破产程序后的整顿期间。当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时,法律规定了一个不超过两年的整顿期间,在这个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和办法,尽力避免破产。目前搜索结果未提及“不超过两年”的依据,暂无法明确该时间限制。
举例:某企业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该企业进入法定整顿期间,在此期间若符合其他裁员条件,可依法进行人员裁减。
2.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
严重困难的判断标准:法律并未给出统一标准,一般可以根据地方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来界定。比如一些地方会综合考虑企业的财务状况、市场份额、经营业绩等多方面因素,制定具体的困难企业认定标准。像某些地区规定企业连续亏损一定时间、资产负债率达到一定比例等情况,可认定为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
二、裁员程序要求
1.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说明内容:用人单位需要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详细说明面临的经济困境,如濒临破产的具体情况(如债务情况、经营困境等)或者生产经营状况严重困难的具体表现(如订单大幅减少、资金链断裂等),以及裁减人员的必要性。
举例:企业可以向工会或职工说明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产品滞销,导致资金周转困难,无法维持现有的人员规模等情况。
2.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听取意见的方式: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充分听取工会或者职工对裁减人员方案的意见和建议。
对意见的处理:用人单位应当认真对待工会或者职工提出的意见,对裁减人员方案进行合理的修改和完善。如果工会或者职工提出的意见合理且具有可行性,用人单位应予以采纳。
3.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
报告内容:用人单位需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的相关情况,包括企业濒临破产或生产经营困难的情况说明、裁减人员的原因和理由、裁减人员的具体方案(如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等)。
报告的性质:这里只是报告,并非需要获得行政部门的批准。劳动行政部门主要对用人单位的裁员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和相关政策要求。例如,劳动行政部门会审查用人单位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裁员,是否存在违法裁员的情形等。
三、优先录用规定
1.优先录用的条件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这里的“优先录用”是指在同等条件下,被裁减的人员具有优先被录用的权利。
同等条件的界定:同等条件通常包括学历、工作经验、技能水平、工作表现等方面。例如,在招聘新员工时,如果被裁减人员和新的应聘者在学历、工作经验等方面相同,那么用人单位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2.优先录用的程序
报告录用情况:用人单位在录用被裁减人员时,应当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录用人员的数量、时间、条件以及优先录用人员的情况。
保障劳动者权益:这一规定旨在保护被裁减人员的就业权益,使他们能够在企业恢复生产经营需要时,有机会重新回到原单位工作,减少因失业带来的经济压力和生活困难。
四、特殊情况说明
1.不得裁减的人员
虽然本条未明确提及,但结合《
劳动合同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在裁员时,用人单位不得裁减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人员。
2.法律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条规定进行裁员,劳动行政部门会依法制止和纠正。劳动者也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恢复劳动关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