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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53条(保险人降低保险费的规定)条文内容及释义

2025-05-27 19:54 admin
本文介绍保险法第53条(保险人降低保险费的规定)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保险法条文释义
 

保险法第53条条文内容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一)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的;
  
(二)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的。
 

保险法第53条条文释义


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保险人降低保险费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1995年《保险法》第37条、2002年修正的《保险法》第38条均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一)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二)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53条对前述规定两种情形的具体表述进行了修改:将“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修改为“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的”,将“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修改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的”,从立法技术上进行了完善。《保险法》于2014年、2015年修正时,本条内容未修改。
 
三、条文解读
 
(一)明了保险费的计算方法
 
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交付的费用,作为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代价。交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本法第14条明确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保险费是以保险金额乘以保险费率计算得出的,因此,保险费的多少,取决于保险金额的大小和保费费率的高低。保险金额由保险人和投保人根据保险标的的价值约定,保险金额是由保险价值决定的。保险费率是保险人以保险标的的损失率为计算基础而规定一定时期(通常为一年)内一定保险金额收取保险费的比例,是由保险人根据具体保险险种发生保险事故的可能性,按照大数法则厘算出来的,即保险标的危险程度越高,发生保险事故的可能性越大,则保险费率就越高。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一般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并记载在合同中。
 
(二)降低保险费的本质在于实现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等
 
财产保险合同生效后,决定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的一些因素可能发生变化,如保险标的的价值增加或减少、危险程度提高或降低等。在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况下,依据本法第52条的规定,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同理,在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降低的情况下,保险人的保险责任随之减轻,应相应地降低保险费。因保险金额由保险价值决定,而保险金额系计算保险费的依据,所以保险价值的高低对投保人应交的保险费有决定作用。如果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价值明显减少,意味着发生保险事故时的财产损失必然会减少,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必然会减少,则为了保证保险合同的公平合理,实现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等,自然也应当相应地降低保险费。[1]
 
适用指引
 
保险人能否通过合同约定排除法定情形下降低保险费规定的适用
 
仅从本条的文义分析,可以明确得出如下结论:本条规定的两种降低保险费的情形,是在财产保险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如果投保人和保险人事先对相关问题作了另外的约定,则应按合同约定执行。可是,问题在于,本条规定是否与本法第19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规定存在内在冲突?
 
我们倾向于认为,在“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以及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的情况下,保险人必须相应降低保险费,以实现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对等。保险人通过保险条款免除自身降低保险费的义务的,同时构成排除投保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这样的保险条款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标签: 保险法 保险费 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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