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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43条(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后果及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法定情形)条文内容及释义

2025-05-27 18:05 admin
本文介绍保险法第43条(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后果及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法定情形)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保险法条文释义
 

保险法第43条条文内容

 
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保险法第43条条文释义


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后果及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法定情形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1995年《保险法》第64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第2款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2002年《保险法》修正时未对本条进行修改,仅将条文序号调整为第6条。2009年修订前《保险法》的上述规定存在前后矛盾等问题,第1款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第2款又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丧失受益权,言外之意保险人在该种情形下依然要承担保险责任。此外,如果除了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受益人之外,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其他受益人,那么保险人应向谁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此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如何处理,均未明确。2009年《保险法》修订时,将原有规定修改为现条文内容,解决了原来存在的问题,更加完善。
 
三、条文解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人因投保人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而免除保险责任,投保人的行为必须是故意行为,而不能是过失行为。如果投保人由于过失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保险人不能据此拒绝承担保险责任。所谓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既包括积极的作为,也包括负有义务前提下的消极不作为;既包括本人单独实施的行为,也包括与他人共同实施的行为。
 
2.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而免除保险责任,投保人的行为必须是违法行为,而不能是合法的行为,例如投保人为避免另一个重大利益的损失而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均应承担保险责任。
 
(二)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如果该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保险人应当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在适用上述法律规定时,应当结合《保险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即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而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应当根据被保险人是否死亡而区别处理。如果投保人故意造成了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应当直接向有关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如果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并未造成被保险人死亡,而是造成被保险人伤残或者疾病,则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必须以解除合同为前提,合同如果没有解除则不能产生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后果。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原本属于投保人,鉴于投保人具有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过错,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不宜退还投保人,而应当按照本条规定,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退还给其他权利人。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的具体情形
 
根据本条规定,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的具体情形有四种,即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故意造成被保险人伤残;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疾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这一规定的立法本意在于,如果允许受益人因其故意实施加害被保险人的行为而受领保险金,则存在道德风险,使被保险人处于危险状态,不利于保护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行为,应当是违法行为,受益人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执行公务等合法行为造成被保险人人身损害的,并不丧失受益权。受益人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故意作为与故意不作为、本人实施致害行为与通过他人实施致害行为等。
 
适用指引
 
一、“其他权利人”的确定
 
按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且该投保人已经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虽然可以免除保险责任,但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所谓“其他权利人”,首先应当排除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投保人,如果保险合同对于“其他权利人”有约定的,保险人在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时应当从其约定。如果合同对于“其他权利人”没有约定,应当区别以下情形确定“其他权利人”:(1)保险合同指定了受益人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属于受益人;(2)保险合同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属于被保险人;(3)保险合同没有指定受益人且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属于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二、受益人丧失受益权后保险金的归属及保险合同的处理
 
(一)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
 
保险合同有指定其他受益人的,由其他受益人按照受益顺序与受益份额享有受益权。保险合同没有指定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成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受领,丧失受益权的受益人兼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
 
(二)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伤残、疾病,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
 
保险合同有指定其他受益人的,由其他受益人按照受益顺序与受益份额享有受益权。保险合同没有指定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在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之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还可以重新指定受益人。
 
 
 
 

标签: 保险法 受益人 投保人 保险事故 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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