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被保险人死亡后如何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1995年《保险法》第63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2002年《保险法》修正时,未对条文内容进行修改,仅将条文序号调整为第64条。2009年《保险法》修订时,将条文序号调整为第42条,对原条文内容予以保留,并增加了部分内容:一是明确了符合本条规定的情形,由保险人按照原《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二是在原第1项“没有指定受益人”之后,增加了“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情形;三是增加了一款,即“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作为本条第2款。需要注意的是,2021年1月1日《
民法典》施行后,原《继承法》已失效,保险人应当按照《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三、条文解读
(一)保险金成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的情形
1.投保人、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
或者虽然指定了受益人但指定的受益人不明确,无法确定受益人的确切人选。所谓“没有指定受益人”,应当作出广义的理解,既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情形,也包括虽然指定了受益人,但指定受益人的行为和结果无效的情形。例如,投保人虽然指定了受益人,但其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故其指定受益人为无效指定,也属于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情形。所谓“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虽然就指定受益人作出了某些意思表示,但其意思表示的含义不清,无法依据其意思表示判断受益人究竟是谁。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且没有其他受益人
按照保险的一般原理,受益人行使保险金请求权以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尚且生存为前提条件,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已经死亡的,受益权自然灭失且不能由受益人的继承人继承。因此,如果保险合同仅指定了一名受益人且该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在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况下,也属于没有受益人的情形,保险金也应当成为被保险人的遗产。需要说明的问题是,“受益人死亡”既包括受益人自然死亡,也包括受益人被宣告死亡。如果受益人的死亡宣告被依法撤销,该受益人的受益权应当被恢复,其他当事人基于该受益人被宣告死亡而获得的保险金应当返还该受益人。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且没有其他受益人
根据《保险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此外,按照“财产权利可以放弃”的一般民法原理,受益人可以放弃受益权。但是,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监护人不得代其放弃受益权。受益人的受益权依法丧失或者被放弃,如果没有其他受益人,也属于没有受益人的情形,保险金应当成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二)当保险金成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时,保险人应当按照《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2)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办理遗赠。(3)如果被保险人既未订立遗赠抚养协议,也没有遗嘱的,保险人按照《民法典》中有关法定继承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在此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一是正确认定继承人的范围,既不能遗漏继承人,也不能使没有继承权的人获得保险金,如依法丧失继承权的人即无权获得保险金;二是正确认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三是正确认定同一继承顺序的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
(三)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无法查明死亡先后顺序的,应当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推定死亡是在真实死亡顺序无法确切查明的情况下,为了妥善解决有关民事权益而设立的一种法律制度。在真正的死亡顺序可以确切查明的情况下,应当按照真实的死亡顺序处理相关民事权益,而不能采取推定的方法认定死亡顺序。本条规定使得长期困扰保险实务的问题得以化解,较为简便地解决了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死亡时间无法确定的情况下保险金归属的问题。其法律后果是,如果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按照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由其他受益人受领,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成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受领。
适用指引
关于本条与《民法典》继承编相关规定如何适用的问题
本条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民法典》第1121条第2款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人身保险中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通常都是近亲属,存在继承关系,如二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与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可能得出不同结论。《保险法》第42条第2款是为了解决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均死亡时保险金的性质问题,而《民法典》第1121条第2款是为了解决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均死亡的情况下,被继承人的遗产如何分配问题,鉴于两部法律各有适用范围和立法宗旨,在确定保险金性质时应根据《保险法》第42条第2款推定受益人先死亡,并根据《保险法解释(三)》第12条的规定来确定其受益份额归谁所有。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在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进行分配时,则根据《民法典》第1121条第2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