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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41条(变更受益人)条文内容及释义

2025-05-27 18:01 admin
本文介绍保险法第41条(变更受益人)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保险法条文释义
 

保险法第41条条文内容

 
第四十一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保险法第41条条文释义


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变更受益人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1995年《保险法》第62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2002年《保险法》修正时,未对条文内容进行修改,仅将条文序号调整为第63条。2009年《保险法》修订时,将条文序号调整为第41条,对原条文内容予以保留,并增加了“附贴批单”这一保险人标记受益人变更的方法,更符合客观需要。此后《保险法》修正过程中,该条内容未修改过。
 
三、条文解读
 
(一)变更受益人的权利依然属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变更受益人的实质是受益权的重新确定,既然指定受益人的权利属于被保险人和投保人,那么变更受益人的权利也应当属于被保险人和投保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应当获得被保险人的同意。投保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擅自变更受益人的,其变更受益人的行为无效。此外,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被保险人的监护人指定受益人,同样也应由监护人进行受益人的变更。
 
(二)变更受益人的具体情形
 
对于“变更受益人”应当广义理解,不仅仅是受益人由此人变更为彼人,还应该包括增加受益人、减少受益人、变更受益顺序、变更受益份额以及取消原受益人的受益权且不再指定新的受益人等情况。
 
(三)变更受益人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
 
受益人发生变化,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对象即发生变化。因此,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应当通知保险人,且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这是因为最初指定受益人是以保险合同条款这一书面方式载明的,变更受益人亦应以同种方式作出更改的意思表示,既是变更合同内容的需要,也是留存证据的需要。
 
(四)保险人应当对受益人的变更办理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既不需要经过原来指定的受益人同意,也不需要经过保险人同意。保险人就受益人的变更作出批注,既不是对变更受益人进行审查批准,也不是就此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达成合意,而是对受益人发生变更这一事实作出客观记录并保留证据,以备将来给付保险金时确定支付对象。保险人批注受益人的变更,可以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添加内容,也可以另行制作保险批单附贴于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之上。
 
有观点认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应当征得保险人同意,并且在保险人办理批注后才产生效力。这种观点不符合受益人变更是单方法律行为的特征,不利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甚至将导致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无法通过遗嘱变更受益人。鉴于此,《保险法解释(三)》第10条对此进行了明确:“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当事人主张变更行为自变更意思表示发出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未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主张变更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变更行为无效。”
 
适用指引
 
一、受益人的变更
 
对于受益人的变更,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变更受益人的意思表示无需保险人与原受益人同意,为无须受领的意思表示,故只要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完成变更受益人的表示行为,变更行为即产生效力,无须到达保险人。
 
第二,受益人的变更,原则上应以明示的方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口头方式发出变更的意思表示,也可以书面形式发出变更的意思表示。以口头形式变更受益人的,容易产生争议,诉讼中认定以口头方式变更受益人的,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变更受益人原则上应以明示方式,但也不排除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行为中间接推知其有变更受益人的意思表示。对于默示方式进行的变更,实践中的认定应更为慎重,需要全面审查证据材料,结合相关案件事实综合进行判断。
 
第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遗嘱方式变更受益人。受益人指定或变更属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单方自主行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指定或者变更的方式,可以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也可以在保险合同订立后变更;可以在生前进行指定或者变更并通知保险人,也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进行指定或者变更,待遗嘱生效后由遗嘱继承人通知保险人。当然,以遗嘱方式变更受益人,需要遵循遗嘱生效规则,只有在遗嘱产生效力时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才发生效力。根据本条规定,投保人指定和变更受益人,需要经过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遗嘱指定、变更如未得到被保险人同意,则指定和变更行为不产生效力。
 
第四,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虽然不需要保险人的同意,但需要通知保险人才能对抗保险人。对于通知的主体,只有有权变更受益人的主体作出的通知才是有效的。投保人变更受益人需要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投保人单方通知保险人变更受益人,保险人应当审查该变更是否取得被保险人同意。
 
第五,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根据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具有不同性质。保险事故发生前,受益权是从属于保险合同的期待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权则从期待权变为确定性的权利,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不得变更受益人。需要注意的是,保险事故发生后,不得变更的是该次业已发生保险事故所生保险金请求权对应之受益权。如果存在数份保险合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仍可变更尚未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合同受益人。如果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合同并不终止的,保险人则仍可以就将来发生的事故变更受益人,只是此次事故对应的保险金仍归原受益人。
 
二、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后果
 
1.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不能对抗保险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作出了变更受益人的决定后未通知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原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支付保险金,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载明的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是履约行为,变更后的受益人要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没有合同依据。
 
2.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后未通知保险人,可能导致原受益人与保险人、变更后的受益人与保险人,或者原受益人与变更后的受益人之间发生纠纷:
 
第一种情形,原受益人尚未获得保险金。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决定变更受益人而未通知保险人,此后保险事故发生,原受益人向保险人提出了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在保险人尚未向其给付保险金的情况下,变更受益人的通知到达保险人,在此情况下,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核实变更受益人的确切时间,保险人此时的作为对预防发生后续纠纷或者对纠纷的处理起着重要作用。如查明变更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则保险人应拒绝原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向变更后的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理由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是在行使自己的权利,变更行为自变更意思表示发出时生效,而不以变更通知到达保险人为生效条件,未及时通知保险人的后果,仅为不能对抗善意的保险人。
 
第二种情形,原受益人已经获得保险金。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决定变更受益人而未通知保险人,此后保险事故发生,原受益人申请赔付后保险人向其给付保险金,则可能发生变更后的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付的情况,在双方之间形成纠纷。
 
 
 
 

标签: 保险法 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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