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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40条(受益人人数、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条文内容及释义

2025-05-27 17:58 admin
本文介绍保险法第40条(受益人人数、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保险法条文释义
 

保险法第40条条文内容

 
第四十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保险法第40条条文释义


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受益人人数、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1995年原《保险法》第61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2002年原《保险法》修正时,未对条文内容进行修改,仅将条文序号调整为第62条。2009年原《保险法》修订时,将条文序号调整为第40条。此后《保险法》修正时未再对本条文进行修改。
 
三、条文解读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可以为一人或数人。前文已述,受益人所享有的受益权的实质是被保险人让与的保险金请求权,被保险人在处分上述权利时,既可以将保险金请求权让与一人,也可以将保险金请求权让与数人。
 
2.受益人为数人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确定各受益人的受益份额。基于相同理由,被保险人在处分保险金请求权时,既可以按照相同份额将保险金请求权让与各受益人,也可以按照不同比例将保险金请求权让与各受益人。
 
3.受益人为数人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确定各受益人的受益顺序。基于相同理由,被保险人在处分保险金请求权时,既可以确定各受益人在同一受益顺序中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也可以确定各受益人按照先后次序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受益人的受益顺序,并不限于第一顺位与第二顺位,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确定两个以上的受益顺序。受益顺序在先的受益人,享有全部保险金请求权;受益顺序在后的受益人,只有当受益顺序在先的受益人死亡、放弃受益权或者依法丧失受益权的情形下,才可以行使保险金请求权。
 
4.如果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了数人为受益人,但没有明确受益顺序,基于平等原则,应当推定各受益人处于同一受益顺位。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了数人为受益人,但未明确各受益人的受益份额,同样应当认定各受益人的受益份额相同。
 
5.投保人确定受益人的受益顺序及受益份额应当经过被保险人同意。按照《保险法》第39条的规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对上述规定中的“指定”应当作广义的理解,既包括受益人的人选,也包括受益人的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投保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而擅自确定受益人的受益顺序与受益份额的,应被认定为无效。
 
适用指引
 
关于“生存保险金”与“死亡保险金”的不同受益人。保险实务中,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经常将保险金区分为“生存保险金”和“死亡保险金”,并且针对上述两种保险金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不同的受益人,即将“生存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为被保险人自己,将“死亡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为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人。实际上,《保险法》中并未引入“生存保险金”和“死亡保险金”这两个概念,二者在性质上并无本质不同,都是保险人的给付义务,区别之处仅在于保险人应当履行给付义务时,被保险人是否生存。按照私法意思自治的原则,当事人有权区别被保险人是否生存的不同状态,分别确定不同情形下保险金请求权的归属。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和“死亡保险金受益人”的行为,虽然与《保险法》所规定的“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含义并不完全相符,但鉴于上述行为并不违反《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故应当认定上述行为有效。
 
 
 
 

标签: 保险法 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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