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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36条(逾期支付当期保险费的法律后果)条文内容及释义

2025-05-27 17:13 admin
本文介绍保险法第36条(逾期支付当期保险费的法律后果)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保险法条文释义
 

保险法第36条条文内容

 
第三十六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保险法第36条条文释义


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逾期支付当期保险费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1995年《保险法》第57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2002年《保险法》修正时未对本条内容进行修改,仅将条文序号由原来的第57条调整为第58条。2009年《保险法》修订时将上述条文内容修改为现条文内容,由原来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三节人身保险合同项下调整至第二章保险合同项下,条文序号由原来的第58条调整为第36条,由原来的一款修改为两款,同时在第1款中增加了“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规定,明确了在缴费宽限期内保险人仍须承担保险责任,但可以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2014年、2015年《保险法》修正时未对本条进行修改。
 
三、条文解读
 
保险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必然应约定分期支付的时间和金额,投保人应按约支付保险费。如投保人在支付首期保险费之后,未按约支付后续保险费,包括未按约定时间和未按约定金额两种情况,则投保人违约。投保人违约后,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处理后续事宜;如保险合同未约定投保人逾期支付保险费的后果,则按《保险法》本条规定处理。对本条的理解应注意两个问题。
 
(一)关于宽限期
 
投保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当期保险费的,法律给予投保人交费宽限期,即在时间上给予投保人一定优惠,便于投保人在一定期限内补交保险费。在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合同中,投保人可能因为疏忽或者遭遇经济困难未能及时支付保险费,如果没有交费宽限期的规定,很多合同会因此失效,既非出于投保人的本意,对保险人的稳定经营也有影响,所以宽限期是对保险合同双方都有利的制度设计。宽限期的产生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合同约定,一种是法律规定,法律规定的宽限期是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或者双方约定的交费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
 
如投保人在宽限期内仍未支付保险费,则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有两种:一是合同效力中止,即合同效力暂时停止,此时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二是保险人可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所谓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至于达到怎样的条件才能减少保险金额,以及可以减少多少保险金额等,应按合同约定。上述两种法律后果的选择权属于保险人,即保险人可以选择让合同效力中止,也可以让合同效力继续。
 
本条第2款规定:“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此处的“前款规定期限内”是指宽限期内。宽限期内合同效力未中止,保险人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按合同约定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但无论从公平角度还是从债务相互抵销的角度,保险人都可以扣减投保人欠付的保险费。
 
(二)关于催告
 
“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中的催告指的是当期保险费履行期届满之后的催告,而不是履行期届满之前的通知。保险人在履行期届满之前通知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目的是提醒和督促,不发生本条规定的法律后果。此外,在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中,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保险人不负有定期通知投保人按时交付保险费的义务。
 
 
 
 

标签: 法律后果 支付 保险法 逾期 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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