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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27条(保险欺诈行为民事责任)条文内容及释义

2025-05-27 15:06 admin
本文介绍保险法第27条(保险欺诈行为民事责任)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保险法条文释义
 

保险法第27条条文内容

 
第二十七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保险法第27条条文释义


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保险欺诈行为民事责任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1995年《保险法》第27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另有规定外,也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所列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保险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2009年《保险法》修订时删除了本条第2款的“受益人”。一是因为本条属于一般规定,同时适用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二是本法第二章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中,第43条将“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责任的情形”排除在外,为保持条文内容前后的呼应和一致性,修订时作了相应的调整。本条的立法目的意在表明受益人如有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情形,从基于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出发,保险人仍应按法律规定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同时,条文序号由第65条修改为第63条。2014年、2015年修正《保险法》时,未对本条作修改。
 
三、条文解读
 
(一)关于保险欺诈
 
本条款所称的保险欺诈,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编造保险事故的发生或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夸大损失程度、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手段,致使保险人陷于错误认识而向其支付保险金的行为。保险欺诈的构成要件包括两方面:一是欺诈一方在主观上出于故意。故意的构成须具备两个条件,即欺诈人明知其欺瞒行为可能使保险人陷于错误的认识,并且欺诈人希望保险人因陷于错误认识而实现保险金的赔偿或者给付。二是欺诈一方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保险欺诈行为只能是积极的行为,根据本条规定,包括未发生保险事故,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的行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保险事故发生后,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行为。
 
(二)保险欺诈的民事责任
 
保险欺诈的民事责任,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在从事保险活动时,违反我国法律和法规的相关规定,实施了保险欺诈行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上的法律后果。根据本条规定,具体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1.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2.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保险法》第43条规定情形外,也不退还保险费。
 
3.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其他证据,虚报事故原因,夸大保险标的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上述保险欺诈行为之一的,应当退还保险人因此支付的保险金或支出的费用。
 
(三)保险金和费用的退还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欺诈行为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属于违反保险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对其支付的保险金或支出的费用应当予以退回或者赔偿。
 
适用指引
 
一是本条第2款的规定不包括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情形,此种情形下,保险人不当然免除保险责任。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应直接适用《保险法》第43条的规定,即“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因此,因受益人故意导致保险事故发生,如致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只导致该受益人受益权的丧失,而不应作为保险人的法定除外责任。
 
二是关于因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保险欺诈行为,导致保险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了正常的理赔,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而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是否应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问题。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认识:一种意见认为,法律上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不应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另一种意见认为,此种情况应适用本条第4款的规定,保险人支出的相关费用应当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退回或者赔偿。我们倾向于第二种意见。
 
 
 
 

标签: 民事责任 保险法 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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